11 环境保护
11.0.1 联供工程污染物排放应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原动机排放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采取措施。
11.0.2 带燃烧系统的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以及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11.0.3 联供工程应从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设备选型、降噪措施等方面控制噪声。
11.0.4 联供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及厂址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并应利用建构筑物、绿化物等减弱噪声的影响。主要噪声源应根据与相邻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合理布置。对造成厂界外环境敏感点噪声污染的厂界可设置隔声墙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5 联供工程设备选型时应采用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的设备,且应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设施、设备,应采用消声、隔振、隔声、吸声等噪声控制措施。联供工程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1.0.6 原动机空气进、排气系统中应设置消声装置。
11.0.7 联供工程的进、排风口应布置在噪声非敏感区域。必要时,进、排风系统宜安装消声设备。
11.0.8 联供工程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1.0.9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11.0.10 联供工程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应符合表11.0.10规定的限值。
表11.0.10 联供工程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限值
11.0.11 联供工程的振动设备应设置隔振基础。
11.0.12 联供工程管道与振动设备连接处应采取隔振措施。
11.0.13 联供工程周围环境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有关规定。
11.0.14 烟囱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11.0.15 联供工程所有废水、废油、烟气、噪声等排放,均应符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1.0.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等。
11.0.2 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为:新建燃气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200mg/m3;在用燃气锅炉,10t/h以上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以下蒸汽锅炉和7MW以下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颗粒物—30mg/m3,SO2—100mg/m3,NOx—400mg/m3。
11.0.3 联供工程的选址首先要尽量避免靠近噪声敏感功能区。噪声控制可采取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等综合治理措施,如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使用隔声罩、消声器、采用吸声建筑材料和隔声窗等。
11.0.4 联供工程的主要噪声源包括通风口、排烟烟囱、泄爆口、冷却设备等,总平面布置应合理规划布局,减少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构筑物、绿化物等对减弱噪声有一定作用,当环境敏感点噪声不能达标时,可设置隔声墙或采取其他措施。
11.0.5 联供工程噪声防治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建议在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尽量选择高效、低噪声、低排放、低振动、低维护的原动机。噪声控制措施可采用隔声罩、消声器等,必要时设置吸声墙面及隔声门窗。
11.0.6 原动机在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通过进、排气口传播出去是污染周围环境的一种途径,在原动机空气进、排气系统中加装消声装置是降低机组噪声污染的措施之一。
11.0.7 联供工程通风系统布置应考虑减少噪声通过进、排风口对环境的影响。当不能满足环境噪声要求时,要在风道上安装消声器。
11.0.8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见表3。
表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注: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库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11.0.9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
11.0.10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3.1.7条的规定。
11.0.11 联供工程的主要振动设备有发电机组、制冷机组、水泵、压缩机等,需要设置隔振基础以减少运行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1.0.12 管道是传播设备振动的途径之一,需要采取适当的隔振措施。通常在管道与原动机、水泵、风机、压缩机等设备连接处设置弹性接头。如安装弹性接头仍不能满足要求,还可设置弹性支吊架。
11.0.13 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规定,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见表4。
表4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
11.0.14 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对烟囱高度的要求为: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0.15 联供工程废水、废油、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及控制治理措施,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为最终的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