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511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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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管道安装

12.3.1  汽水管道的安装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2  燃气管道的施工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12.3.3  制冷管道和风道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4  管道安装工程应在主要设备安装、支吊架以及土建结构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12.3.5  管道的材质、规格、型号、接口形式以及附件设备选型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钢管焊接应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焊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经现场考试合格方可作业。焊工应在合格证允许的范围内焊接。

12.3.6  管道安装过程中的敞口应进行临时封闭,进入管内的杂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12.3.7  管道穿越基础、建筑楼板和墙体等结构应在土建施工中预埋套管。管道焊缝等接口不得布置在套管中。

12.3.8  管道与设备连接时,设备不得承受附加外力。管道阀门、安全阀等附件设备安装应方便操作和维修。

12.3.9  管道焊接完成后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无损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12.3.10  管道应按系统分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应在管道防腐、保温施工及设备安装前进行,严密性试验应在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试验长度宜为一个完整的设计施工段。

12.3.11  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除锈、防腐、保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的有关规定。

12.3.12  管道安装完成后,试运行前应进行清洗。管道清洗可采用人工清洗、水力冲洗和气体吹洗。
 

条文说明

 

12.3.1  管道安装执行规范中管道元件和材料检验、管道加工、支吊架安装、管道焊接和焊后热处理、管道及补偿装置安装、无损检测、压力试验等的规定。当其他设备对管道安装有更高或特殊要求时,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

    管道焊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中焊接工艺评定、焊工考试、碳素钢及合金钢的焊接、铜及铜合金的焊接、焊接检验等规定。

12.3.2  本规范联供工程燃气管道压力有超出现行规范的情况,此时,除执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外,燃气管道的施工、验收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2.3.3  制冷管道和风道的安装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风管制作、风管部件和消声器制作、风管系统安装、空调制冷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的规定。

12.3.4  管道与设备连接时不应对设备施加附加的力,同时管道安装需要有可靠的支撑,因此应在主要设备安装、支吊架以及土建结构完成后再安装管道。

12.3.5  管道焊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相关参数。焊接人员的操作应与证书允许的焊接范围相符。

12.3.6  本条是为防止管道在安装过程中进入杂物而影响后期施工、验收和运行。

12.3.7  设置预留套管,可减少管道与土建结构间的相互影响。焊缝避开套管有利于今后对管道的维修、检查和运行管理。

12.3.8  为了保护设备安全避免野蛮施工,制定本条规定。同时,阀门、安全阀等设备的安装应根据现场条件考虑今后的运行管理需要确定最佳方案。

12.3.9  无损检测的方法、标准、数量由设计文件确定,当设计文件没有做出规定时,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施工都有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在本规范的引用标准名录中都有提示。

12.3.10  燃气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中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规定;热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中有关试验的规定;其他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中有关压力试验的规定;制冷管道系统的严密性试验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的试验规定。当设计有其他要求时,执行设计规定。

12.3.11  设备、管道保温,还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12  管道冲洗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中对管道吹扫和冲洗的规定。具体方法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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