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燃料供应
11.6.1 油田站场用燃料宜采用天然气。有条件的油田应采用干气作燃料。
11.6.2 锅炉房内的燃气、燃油和燃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1.6.3 以燃气为燃料时,燃料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对于三类气质的要求。
2 加热炉、锅炉的供气管道应设气液分离器,必要时应采取管道伴热措施。
3 当燃料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要求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在燃料气的稳压装置后不应连接生活或其他用气管道。
4 进燃烧器前的燃料气管道上宜装有快速截断阀、放空阀及调节阀。
11.6.4 以燃油为燃料时,燃料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油掺水燃烧时应充分雾化,其乳化水最大含量应按实验资料或相似情况确定;
2 燃料油压力应平稳,供油压力和温度应根据雾化方式及油品性质确定,油管道应伴热。
11.6.5 以煤为燃料时,燃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应与所选用的锅炉相适应;
2 雨季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干煤棚;
3 寒冷地区上煤、除灰渣系统应有防冻设施。
11.6.2 锅炉房的燃气设施设计在《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中的规定不够详尽,在该规范中未涉及的有关燃气的质量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设计等问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的有关规定。
11.6.3 本条是对燃料气系统提出的要求。
1 一般宜由站场就地供给燃料气,但未净化的原料气,一般都含硫化氢,对燃烧设备腐蚀严重,对人身健康有一定危害。当站场有返输净化天然气时,都应该采用净化天然气作燃料,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2 为防止燃料气中可能存在的凝液进入燃烧器,在供气管道上设气液分离器,将燃料气中的凝液分离。
3 在燃料气管道的稳压装置之后,当连接有其他用气管道时,由于其他用气设备负荷波动,将严重影响加热炉或锅炉气压力的稳定,容易发生事故。
4 燃烧器停止使用时,阀门有可能泄漏,为使燃料气不进入燃烧设备中,在燃烧器前的燃料气管道上应有“两阀截断一阀放空”的设施,以免在下次点火时不慎发生爆炸事故。
11.6.4 本条是对燃料油系统提出的要求。
供燃料油可以采取供油泵、高架油箱、输油管道直接供油多种方式,这里不作具体规定。但是,不管哪种供油方式,都必须满足两条基本要求,一是供油压力平稳,这是保证正常燃烧的必要条件,二是供油压力满足燃烧要求。各种雾化方式的供油压力可按热工方面的技术资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