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4.2 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表2 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
4.3 本标准自2016 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基本项目(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表2)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4.4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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