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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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水体利用

5.2.1  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分析比较各种功能需求基础上,合理确定水体利用功能和水位等重要的控制指标。

5.2.2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2  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

    3  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论证;

    4  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安全;

    5  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

    6  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并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7  应充分利用水体对雨水的调蓄能力,强化水体对超标雨水径流的调蓄和排放功能。

5.2.3  同一水体多种利用功能之间有矛盾的,应通过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分析进行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以划分不同功能水域的水体,应通过划分不同功能水域实现多种功能需求;

    2  可通过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应退让无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

    3  水质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质要求高的功能;

    4  水深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深要求高的功能。

5.2.4  城市水体的控制水位应依据水体水位变化现状和水体规划功能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编制城市防洪、排水、航运等工程规划的城市,应按照工程规划成果明确相应水体的控制水位;

    2  工程规划尚未明确控制水位的水体或规划功能需要调整的水体,应根据其规划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水位。必要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不同功能的水位和水深需求进行协调。

条文说明

5.2.1  关于水体利用的原则要求。水是城市起源和发展的命脉,城市水体对城市运行所提供的功能是多重的,城市饮用水的供给、航运和滨水生产、排水调蓄功能、水生生物栖息、生态调节和保育、行洪蓄洪、景观游憩都是水系可以承担的功能,这些功能必须在城市水系规划中得到妥当的安排和布局,不可偏重某一方面,而疏漏了另一方面的发展和布局。

5.2.2  关于确定水体功能的规定。在水体的诸多功能当中,首先应确定的是城市水源地和行洪通道,城市水源地和行洪通道是保证城市安全的基本前提。对城市水源水体,应当尽量减少其他水体功能的布局,避免对水源水体质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水生态保护区,尤其是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的水域,是整个城市生态环境中最敏感和脆弱的部分,其原生态环境应受到严格的保护,应严格控制该部分水体再承担其他功能,确需安排游憩等其他功能的应经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这类水体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往往是城市中难得的开敞空间,具有较高的景观价值,赋予其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有利于形成丰富的城市景观。

    城市水系是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通过合理的水系布局和断面设计,强化水体对超标暴雨径流的蓄积功能。

5.2.3  同一水体可能需要安排多种功能,当这些功能之间发生冲突时,需要对这些功能进行调整或取舍,其依据应为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综合分析结论。一般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分区协调,尽量满足各种功能布局的需要。当分区协调不能实现时,需要对各种功能的需求进行进一步分析,按照水质、水深到水量的判别顺序逐步进行筛选。

5.2.4  关于水体水位控制的原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水位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水位涨落对城市周边的建设,特别是对于周边城市建设用地基本标高的确定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水位的控制是有效和合理利用水体的重要环节。江、河等流域性水体,以及连江湖泊、海湾,应根据水文监测站常年监测的水位变化情况,统计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历史最低水位和多年平均水位,并按照防洪、排涝规划要求明确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或其他控制水位,作为编制水系规划和确定周边建设用地高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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