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厂址选择和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对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下风侧;
2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下游;
3 产生高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要求安静区域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和发动机试验台站等高噪声场所的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3.0.2 工厂设计时,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及先进的工艺设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3.0.3 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其处理装置宜采用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
3.0.4 铸造、锻造、热处理和电镀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业化协作;工业废渣、废液和污泥等应进行分类处置,并应利用厂际、地区设施统一综合治理或综合利用。
3.0.5 产生废气和粉尘污染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进行有组织排气,并应根据废气和粉尘的特性选择合理的净化工艺和处理装置。
3.0.6 废气和粉尘净化处理后,其排放浓度及排气筒或烟囱的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0.7 排气筒或烟囱的永久性采样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
3.0.8 厂区排水系统应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并应根据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温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后,合理确定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及综合利用方案。
3.0.9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新鲜水稀释等手段排放。
3.0.10 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物质并有回收价值时,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1 金、银、铂、钯、钴和镍等贵金属及其化合物;
2 经济价值较高的刚玉、碳化硅、铅粉、铜粉和瓷粉等物质。
3.0.11 在工业废水的输送和处理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或易燃、易爆等气体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3.0.12 对粉粒状物料、有害物料、固体废物和废液等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时,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雨淋和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0.13 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根据其性质和数量,并结合地区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处置方法;有利用价值时,应回收或综合利用;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时,应按现行国家相关规定贮存或处置。
3.0.3 本条提倡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新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促进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条规定环保设施宜采用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这是环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保证处理达标的关键因素,目前自动控制技术水平完全能够满足要求。
3.0.5 废气的特性主要指其理化特性,包括:化学成分、温度、浓度、沸点、爆炸性、亲水性和腐蚀性等。
3.0.6 废气和粉尘的排放浓度和排出筒或烟囱高度已有国家标准,根据其行业不同,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电镀行业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等,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
3.0.8 本条强调清污分流的设计原则,同时强调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污水处理工艺及合理的废水分类排放方案。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取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排放,废水未经处理,会造成地下水的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