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5.1 酸雾
5.1.1 硫酸阳极氧化、镀铬、镀锌、镀铜、镀镍、发蓝铅蓄电池的极板化成和酸洗槽等产生的酸雾,应进行净化。
5.1.2 酸雾净化,宜采用直接回收酸液的酸雾净化器;一级净化后的废气浓度达不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设第二级或多级酸雾净化器。
5.1.3 酸雾净化器排放的饱和吸收液,应进行处理。
5.1.4 酸雾排风净化系统的设备、管道和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条文说明
5.1.2 当酸雾废气流量大时,宜优先采用喷淋塔。根据现代塔器技术的发展,喷淋塔结构简单,且可采用高的空塔流速,因此当废气流量大时,宜优先采用喷淋塔。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