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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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本标准选择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进一步细分城市(镇)类别并分别进行控制。 

    本标准气候区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国现有城市(镇)特点,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

    本标准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采用“双因子”控制,“双因子”是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时应同时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其中,前者规定了在不同气候区中不同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可采用的取值上下限区间,后者规定了不同规模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比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增加或减少的可取数值。

    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5.0)/人, 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0.0)/人。

    本标准确定“允许调整幅度”总体控制在(-25.0~+20.0)/人范围内,未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少数新建城市(镇)外,大多数城市(镇)只能有限度地增减。在具体确定调整幅度时,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原则,根据各城市(镇)具体条件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在规定幅度内综合各因素合理增减,而非盲目选取极限幅度。

    以下是举例详细说明:

        (1) 西北某市所处地域为Ⅱ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64.1/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50.0万人。对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65.0~85.0)/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选(65.0~85.0)/人。

        (2) 华南某市所处地域为Ⅳ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95.0/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95.0万人。对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85.0~105.0)/人,允许调整幅度为(-10.0~10.0)/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选(85.0~105.0)/人。

        (3) 华东某市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119.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75.0万人。对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110.0/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能大于110.0/人。

4.2.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新建城市(镇)是指新开发城市(镇),应保证按合理的用地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95.1~105.0)/人内确定,如果该城市(镇)不能满足以上指标要求时,也可以在(85.1~95.0)/人内确定。

4.2.3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由于首都的行政管理、对外交往、科研文化等功能较突出,用地较多,因此,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适当放宽。

4.2.4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我国幅员辽阔,城市(镇)之间的差异性较大。既有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中不少城市(镇),地多人少,经济水平低,具有不同的民族生活习俗;也有一些山地城市(镇),地少人多;还存在个别特殊原因的城市(镇),如人口较少的工矿及工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镇)等。这些城市(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确定其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4.2.5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对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提出远期控制标准,是为了保障城市(镇)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与土地开发建设之间的长期协调性,促进城市(镇)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防止城市(镇)用地的盲目扩张,而且对于节省城市(镇)基础设施的投资,节约能源,减少运输和整个城市(镇)的经营管理费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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