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要求
6.1.1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对城市水系统(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排水防涝、防洪等)、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进行综合协调,同时还应协调景观、游憩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
6.1.2 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应有利于城市水系的保护和提高城市水系的利用效率,减少各类涉水工程设施的布局矛盾,并应协调下列内容:
1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关系;
2 各类涉水工程设施布局之间的关系。
6.1.3 涉水工程各类设施布局有矛盾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分析,按照“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原则调整工程设施布局方案。
6.1.1、6.1.2 关于涉水工程协调规划内容和协调原则的规定。涉水工程主要包括对水系直接利用或保护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往往都已经有相对完备的规划或设计规范,但不同类别的工程往往关注的仅是水系多个要素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需要在城市水系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平台上进行协调,在城市水系不同资源特性的发挥中取得平衡,也就是要有利于城市水系的可持续利用和高效利用。站在水系规划的角度,在协调各工程规划内容时,一是从提高城市水系资源利用效率角度对涉水工程系统进行优化,避免因为一个工程的建设使水系丧失其应具备的其他功能;二是从减少不同设施用地布局矛盾的角度对各类涉水工程设施的布局进行协调。
6.1.3 关于调整工程设施布局的原则。有一些现状涉水工程设施由于其自身系统性的要求难以重新选址,同时对其进行异地重建又存在较大工程建设任务,只进行定性的分析不足以判断或协调设施布局之间的矛盾,这时,需要采用一些定量的分析方法,从技术、经济和环境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最终的协调方案。比如,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往往存在城市集中排水口与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取水口的矛盾,不能只从建设的先后顺序进行定性分析,还需要在城市整体利益基础上,从水系条件、建设投入、综合运行成本、环境影响等进行定量分析,以确定是排污口下移还是取水口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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