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512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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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污染控制监测

11.2.1 封场后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场区大气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次不宜小于1次/季度,监测指标应能满足判断监测对象是否受填埋场污染的需要。

11.2.2 建有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应对处理设施进出水主要污染物和水量进行监测,监测方式应根据处理工艺控制需要确定。

11.2.3 封场后渗沥液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厂的,宜对排放渗沥液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次宜为1次/月~3次/月,水质变化大的季节监测频次取大值,并应对渗沥液排放水量进行监测。

11.2.4 宜定期监测填埋气体的甲烷浓度和垃圾堆体内渗沥液水位,监测频次宜为1次/月~2次/月。

条文说明

11.2.1 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和填埋气体仍要持续产生很多年,还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需要定期监测。由于填埋场封场后污染物得到了控制,其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因此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的监测频次可以少一些。监测指标应主要考虑与填埋场污染物有关的指标,水质指标主要是COD、氨氮等,大气指标主要是CH4,H2S、NH3等。

11.2.2 渗沥液处理效果如何需要通过监测处理前后的水质来判断,对排放水的监测可以用于指导渗沥液处理设备运行参数的调整,以获得较好的处理效果。

11.2.3 渗沥液直接排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需要监测其流量,并定期监测水质,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渗沥液量和水质的可靠数据,以便城市污水处理厂更好地接受和处理渗沥液。

11.2.4 监测填埋气体的甲烷浓度是为了了解垃圾堆体的厌氧反应情况,监测垃圾堆体内渗沥液水位是为了了解渗沥液导排设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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