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抗震设防、减轻地震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结合煤炭工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矿井、选煤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设施的抗震设计。
1.0.3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或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矿井、选煤厂工程应根据工业场地所在位置选择抗震设防烈度。
1.0.4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点突出,相互协调,有利震后恢复。
2 防止大震时发生淹没矿井、火灾及爆炸等地震次生灾害。
3 保证逃生通道及其水、电、通风设施安全。
1.0.5 矿井、选煤厂工程宜结合其功能及特征,采用抗震设计的新概念、新理念进行设计。
1.0.6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的。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不能反映煤炭企业抗震能力的全部,尤其是井巷工程的抗震要求。仅从设计方面来看,现有抗震设计规范也不能适应大地震震害的控制。
1.0.2 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区的所有矿井工程均应进行抗震设计。
1.0.3 我国绝大部分城镇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可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中查到,但煤矿企业一般在边远地区或城镇的交界区域,不在本条中涵盖或当地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及场地,应经国家有关地质部门认可具有地震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其评价文件可作为设计依据,服务年限超过50年的大型矿井、选煤厂,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矿井、选煤厂的工业场地所在位置,可参照《我国主要城市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特征及基本周期分区和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的地震动参数,确定工业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4 矿井、选煤厂抗震设计,应从矿井、选煤厂整体出发,提高综合抗震能力,挖掘抗震潜力。要合理设计、合理施工、合理使用,用较少的资金提高工程的整体抗震能力,这是综合抗震设计的原则。
对组成矿井生产的井下工程、地面工程、设备及设施等进行抗震设防分类,同时应从场地选择、结构选型、材料选用、地震作用及构造措施等方面统筹确定相应的抗震措施,形成矿井整体的抗震能力。
1.0.5 矿井工程的抗震设计根据矿井、选煤厂使用功能的特点,可采用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来减轻地震震害的影响。改进结构体系,可采用轻型钢结构或膜结构来减小地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