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512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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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场地再利用

13.4.1 封场后的垃圾填埋区在不影响封场设施,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对场地进行适当利用。

13.4.2 未达到稳定的垃圾填埋区若用于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则应挖除所填垃圾,对场底及周边土壤进行污染检测,并应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处理。

13.4.3 填埋场封场设施运行期间,全场应严禁烟火,并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13.4.1 垃圾填埋堆体一般面积比较大,可以利用堆体表面进行花卉、草坪育苗,面积大的还可以作为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场地。但填埋区场地的利用要重点考虑安全问题,且不能破坏垃圾堆体上的封场设施,如排水沟、填埋气体及渗沥液收集导排设施等。

13.4.2 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降解很慢,如不将垃圾清除而在其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则会存在沼气聚集的安全隐患;另外,垃圾堆体及被污染的土壤也会对建筑物基础造成危害,也可能对建筑供水和室内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本条要求在原填埋区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时,需要清除所有垃圾,并对土壤进行污染检测,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理。

13.4.3 作为公共绿地或公园,是填埋场常用的场地利用方式,若对外开放,则会有大量人员进出,在垃圾堆体完全稳定之前,需要有渗沥液导排处理、填埋气体导排处理或利用等设施。这些设施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维护,外人接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这些设施应该与开放区域隔离,防止社会人员靠近这些设施。因此本条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提出要求,意在强调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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