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3.4 可靠性管理
3.4.1 为保证工程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等进行相应的控制。控制的具体措施,应符合附录B和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3.4.2 工程结构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4.3 工程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荷载、抗震、地基基础和各种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3.4.4 工程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环境影响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5 对工程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及施工、制作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3.4.6 工程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3.4.1~3.4.6 结构达到规定的可靠度水平是有条件的,结构可靠度是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本节是从实际出发,对“三个正常”的要求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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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 上一节: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 下一节: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