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隔声
7.2.1 噪声源宜限制在局部空间内,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7.2.2 隔声设计的隔声量,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噪声衰减规律合理确定。隔声结构和隔声材料,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声源分布特性确定。
7.2.3 隔声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生产、设备维护及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台布置的中小型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金属结构隔声罩;
2 多台集中布置的噪声设备或大型高噪声设备,宜采用砖混结构隔声间;
3 不能采用隔声罩的高噪声设备与高噪声场所,宜在声源附近设置隔声屏障;
4 辐射高噪声的管道和管壁,应作阻尼隔声处理;当穿越墙体等刚性结构时,应作隔振处理;
5 高噪声场所,应设隔声值班室。
7.2.4 管道穿过高噪声的车间、站房和试验室围护结构时,其四周的缝隙,应作密封隔声处理。
7.2.5 设备隔声罩和隔声间,应设置具有消声功能的通风散热或通风换气装置。
7.2.2 隔声装置的隔声量不应小于噪声源发射级与受声点噪声目标值、声波衰减值之和的差值。受声点噪声目标值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地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及国家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确定。
噪声衰减主要包括距离衰减、大气吸收、地面的吸收与声屏障的衰减。
7.2.3 本条所指的几种隔声措施,分为轻型和重型两种结构,其中轻型的金属隔声罩、隔声间其隔声量一般为20dB(A)~30dB(A),砖、石、混凝土的重型隔声间的隔声量一般为40dB(A)~50dB(A),而隔声屏障一般只有10dB(A)左右的降噪量,最大不超过24dB(A)。管道包扎隔声量不超过5dB(A)。
7.2.5 隔声罩和隔声间会导致内部热量的积聚,隔声罩和隔声间用来散热和调节温度的通风装置及其辅助设备应按附加声源考虑,需要安装消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