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50869-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1 一般规定

8.1.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

8.1.2  填埋场防渗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的要求。

8.1.3  地下水水位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本条从防止填埋场对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和防止地下水入渗填埋场两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可以有效阻断渗沥液进入到环境中,避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污染。此外,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后一方面会大大增加渗沥液的产量,增大渗沥液处理量和工程投资;另一方面,地下水的顶托作用会破坏填埋场底部防渗系统。因此,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并且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区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

8.1.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防渗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8.1.3  本条是关于地下水水位的控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要求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以上的距离。当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要求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要求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以下。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