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1186-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选择应靠近资源所在地,并应远离居民区;

    2  厂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较好的地带,并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3  厂址选择宜利用荒山地、山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林地,不宜动迁村庄;

    4  位于城镇周围的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厂址应具有良好的外部建设条件,并应有利于外部的协作。

4.2.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严禁布置在矿山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条文说明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机制砂石骨料工厂一般位于矿区附近,矿山爆破产生的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会对工厂设施造成破坏,对人员造成伤害,工厂必须布置在爆破危险区之外。矿山爆破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取最大值,满足“浅孔爆破法不得小于300m、深孔台阶爆破不得小于200m”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