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选择建设场地时,应对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等进行调查、测绘、勘探与测试工作,并应初步评价地震对建设场地的影响。
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建设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1144的规定,对建设场地应划分抗震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3.1.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进行地震效应的分析与评价;本规范表2.1.2中除井下工程以外的乙类工程和丙类中的高大建筑工程,当其处于6度区时,应提高至7度进行液化判别。
3.1.2 矿井、选煤厂建设场地多在山区或老采空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及老采空塌陷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在地震力作用下更易发生、复活或再次塌陷,影响建设工程的安全。故本条中“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不仅包括正常情况,还应包括在地震力作用下的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3.1.3 考虑到井下工程与地基土层的液化评价无关,故本条规定不包括本规范表2.1.2中的井下工程;关于丙类中的高大建筑工程,一般都是煤矿矿井与选煤厂中的重要地面建筑工程,在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1144第8.5.3条列出了宜实测覆盖层厚度的建筑工程,如下:
(1)高度大于或等于30m的井架,高度大于或等于60m的井塔。
(2)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烟囱。
(3)直径大于或等于25m的筒仓或容量大于或等于0.1Mt的半地下储仓。
(4)直径大于或等于120m或跨度大于或等于90m的大型储煤场。
(5)高度大于或等于30m的选煤厂主厂房,跨度大于或等于30m且起重机吨位大于或等于50t的单层厂房。
上述可认为是本规范所指的高大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