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119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6282-1996
5.1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纲要
5.1.1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见下表。
5.1.2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三套,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表中1~10项试验应在11~17项试验之前进行,其中1、2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5.1.4 受试119火警报警系统(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气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5.1.6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误差均为±5%。
5.1.3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表中1~10项试验应在11~17项试验之前进行,其中1、2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5.1.4 受试119火警报警系统(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气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5.1.6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误差均为±5%。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 试验方法
- 下一节:5.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