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活动断裂
3.4.1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工业场地,应进行活动断裂的专项勘察,并应查明断裂的位置和类型,同时应分析其活动性并评价活动断裂对矿井及选煤厂工程的影响。对重点矿井建设项目还应进行建设场地的专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4.2 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可不避让非活动断裂,但当非活动断裂上的土层覆盖厚度小且破碎带发育时,应按不均匀地基处理。
3.4.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忽略发震断裂的错动对矿井及选煤厂工程的影响:
1 抗震设防烈度小于7度。
2 非活动断裂。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且隐伏断裂上的土层覆盖厚度大于60m,或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且隐伏断裂上的土层覆盖厚度大于90m。
3.4.4 对不符合本规范第3.4.3条条件的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3.4.4的规定。
表3.4.4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注:1 避让距离指断裂边缘距拟建地面建筑工程的距离,计算时应扣除断裂带的宽度。
2 适用于道路桥梁工程中的大桥及其大桥以下工程类别。
3.4.1 场地内或其附近存在活动断裂时应进行专项勘察,一是因为活动断裂的性质及鉴别不是场地地基勘察的内容,二是我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由专门的勘查单位(如各省的地震勘察院等)来完成的;这些专项勘察的结论也是地基勘察的依据。
3.4.3 对本条第1款说叫如下:
一些规范规定为“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考虑到目前对地震的研究程度不高,难以准确判定;另外从近年来发生的大地震来看,很多7度区发生了9度甚至10度区才发生的严重后果,故本款规定“抗震设防烈度小于7度”。
3.4.4 本条规定“对不符合本规范第3.4.3条条件的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3.4.4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一是应避开主断裂带,并不是所有的断裂段;二是当矿井巷道工程确实无法避开时,应在断裂带处及两侧采取结构或构造措施,确保断裂错动后仍能保证人员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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