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道路与桥梁
4.3.1 矿井道路及桥梁桥位选择,应利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宜绕避下列地段:
1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段。
2 地震时可能塌陷的暗河、溶洞等岩溶地段。
3 已采空的煤矿采空区和规划拟采煤将产生新的采空区地段。
4 河床内基岩具有倾向河槽的构造软弱面被深切的地段。
5 发震断层地段。
4.3.2 矿井道路路线必须通过发震断层时,宜布设在其破碎带较窄的部位;当路线必须平行于发震断层时,宜布设在断层的下盘上。路线设计宜采用低填浅挖的设计方案。
4.3.3 桥梁工程场地范围内有发震断裂时,应进行发震断裂对工程影响的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本规范第3.4.3条时,可不计及发震断裂错动对桥梁的影响。
2 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4.3条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应避开主断裂,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其避开主断裂的距离为桥墩边缘至主断裂带边缘宜分别大于300m和500m;
2)中小桥梁宜采用跨径较小便于修复的结构,当桥位无法避开发震断裂时,宜将全部墩台布置在断层的同一下盘上。
4.3.4 矿井道路及其桥梁、涵洞、支挡等工程,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和地震作用进行相应的抗震设计。
4.3.5 矿井道路(公路)工程及其桥梁、隧道、涵洞、支挡等工程抗震及抗震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和《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的规定。
4.3.1~4.3.4 矿井道路主要为矿井生产、生活、消防救护、安全卫生等要求而设,一般属汽车专用公路性质,为矿井建设的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矿井主要道路指矿井进场公路、运煤公路、货运公路,以及区内矿井主工业场地至其他主要矿井井口场地、至矿(厂)点之间的联系道路等主要生产、辅助生产道路。
矿井一般道路指主工业场地通往风井场地的道路、通往矸石周转场地的排矸道路、通往爆炸材料库场地的道路、通往邻近矿井场地的铁路装车站场等辅助生产道路。
矿井其他道路指主要道路、一般道路以外的其他辅助生产道路,如至高位水池、场外变电站、塌陷区治理区的道路等。
矿井道路等级划分和主要技术标准的选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桥涵分类按桥梁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长度,可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和涵洞五类,见表2。
表2 桥涵分类表
表2中单孔跨径是指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心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或桥墩中线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为标准跨径;拱式桥和涵洞以净跨径为标准跨径。
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管涵及箱涵无论管径或孔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