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119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628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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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本功能试验

5.3.1 目的
    检验119火灾报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5.3.2  要求
    119火灾报警系统功能应满足4.2.5和4.3.3要求。
5.3.3 方法
5.3.3.1 将报警发送器和报警接收机连接到模拟电话网中。应至少连接二路报警发送器,使试样处于监视状态。
5.3.3.2 报警发送器的基本功能:
    a.对任一处于监视状态的报警发送器,自动或手动触发报警后,记录观察报警发送器对报警信号的响应情况。
    b.试样的报警发送器对报警信号响应后,注意观察记录开始拨号、检测应答信号、发送报警信息、接收确认信号的情况及响应时间。
    c.当报警发送器接到确认信号后,观察记录报警发送器所指示的状态,如提供语音通道,试验语音通道的通话情况。
    d.断开与报警接收机相连的电话线路,使发送失败,观察记录重复拨号情况。
    e.使发送失败到60s时,观察记录试样输出信号或指示的状态。
    f.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
    g.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重复a~e试验过程。
    h.人为占用与报警发送器相连的电话线路,重复a~c试验过程。
5.3.3.3 报警接收机的基本功能
    a.报警发送器处于报警状态时,观察记录试样的报警接送机的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情况。
    b.将与报警接送机连接的电话线路开路、短路,观察记录试样发出的声、光显现信号的变化状态。
    c.将试样接送机处于自检状态下,由任一路报警发送器送来报警信息,观察、记录报警接送机的工作状态。
    d.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的情况。
    e.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重复a~e试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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