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时,矿井的乙类工程应按高于本地区基本抗震设防烈度一度进行结构地震作用计算,以及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并应采取相应抗震构造措施。
6.1.2 地面工程地基和基础型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15。
2 桩基础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18。
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且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6.1.3 危险地段不得建造乙类和丙类工程,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消除危险因素的措施。
6.1.4 地面工程平面及竖向布置宜简单、均匀、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比宜均匀,不宜错层。
6.1.5 地面工程体型复杂或刚度有突变时,宜设置防震缝或采取构造措施。
6.1.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并应计及其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6.1.7 布置在楼层上的设备支架应进行抗震设计。
6.1.1 针对矿井工程中的乙类工程都是相对比较重要的生命线工程,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的低烈度区,震后的恢复生产及对财产、人员生命安全的保护相对较高,对此类建筑本规范提出在抗震设防烈度下提高一度进行设计。
根据唐山地震矿井工程的破坏程度调研情况分析,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采用布置规则的建筑或抗震性能较好的构筑物如井架、井塔,地震损坏较小,设计时可不再提高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烈度区,本身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已经很高,对矿井工程中的乙类工程适当提高抗震构造措施。
唐山原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区,1976年发生了7.8级大地震;汶川原为7度区,2008年发生了8.0级大地震,震中烈度高达10度~11度,人员伤亡大、恢复经费多。地震后两地均提高到8度地震区。
中国工程院召开的汶川地震重建研讨会建议:中小学、幼儿园、老人院等单位应达到大震可修,医院、通信、消防、救灾等单位要达到大震不坏。
6.1.3 地震时建筑结构破坏,除了地震波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与场地条件有关。因此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建筑场地,是减轻震害的首要因素。建设场地的划分按本规范第3.1.2条分为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乙类工程是矿井工程中的生命线工程,因此严禁建在危险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