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电气与自动化控制
6.1.1 电气及自动化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节能环保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并应运行可靠、操作灵活、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6.1.2 工厂的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 凡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及生活行政设施,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6.1.3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工厂发展规划、当地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条件,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6.1.4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应由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V/380V;
2 变(配)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3 高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在高压变(配)电所集中设置;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可设置在车间变(配)电所内;
4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5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可采用树干式;
6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
7 3kV~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的有关规定;
8 3kV~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有关规定;
9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6.1.5 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一般性民用建筑或一般性工业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不小于0.05次/a,且不大于0.25次/a的一般性民用建筑或一般性工业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或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等孤立的高耸建(构)筑物,应作防雷设计;
4 当低压配电的电压采用380V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宜采用TN或TT系统。
6.1.6 大、中型企业自动化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线应采用集中控制系统,并应设集中控制室,关键部位应采用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2 集中控制系统应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
3 破碎筛分系统开、停车的顺序,应采用自动联锁控制。
6.1.7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1.4 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时要考虑到经济合理性,无功功率补偿分层分区、就地平衡。
6.1.6 本条仅针对大、中型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作了规定,小型企业可采用局部自动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