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GB50982-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分为施工期间监测和使用期间监测。

3.1.2  施工期间监测宜与量测、观测、检测及工程控制相结合,使用期间监测宜采用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监测系统进行。

3.1.3  监测期间应进行巡视检查和系统维护。

3.1.4  施工期间监测宜与使用期间监测统筹考虑。

3.1.5  监测前应根据各方的监测要求与设计文件明确监测目的,结合工程结构特点、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3.1.6  对需要监测的结构,设计阶段应提出监测要求。

3.1.7  下列工程结构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甲类或复杂的乙类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大跨空间结构;

    2  特大及结构形式复杂的桥梁结构;

    3  发生严重事故,经检测、处理与评估后恢复施工或使用的工程结构;

    4  监测方案复杂或其他需要论证的工程结构。

3.1.8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设定监测预警值,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及被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

3.1.9  监测期间,应对监测设施采取保护和维护措施。

3.1.10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明确其目的和功能,未经监测实施单位许可不得改变测点或损坏传感器、电缆、采集仪等监测设备。

条文说明

3.1.1  施工期间监测应以施工安全或工程质量控制为基准,使用期间监测应以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或结构适用性为基准。

3.1.2  量测指采用仪器设备对被测对象进行测量的过程,观测指采用人工或仪器设备对被测对象进行观察、量测的过程,检测相对量测与观测,增加了比对与评定的内容,监测侧重于频繁或连续不断的量测或观测。监测前宜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数据可为施工过程结构分析和监测提供依据。监测中宜配合进行量测与观测。使用期间监测的周期较长,宜采用自动采集数据的仪器监测方式。

3.1.3  监测过程中应进行巡视检查,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两者互为补充、相互验证。仪器监测可以取得定量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目测为主的巡视检查更加及时,可以起到定性和补充的作用,从而避免片面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系统维护可确保监测系统能按监测方案反应结构的状况。

3.1.4  施工期间监测的仪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用于使用期间监测,使用期间的监测系统应充分利用施工期间监测的数据进行校核。

3.1.5  监测前应根据业主、设计、施工与监理方的要求,按结构工程的特点,明确监测的目的与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应考虑监测目的、结构特点(新建或既有,结构形式等),设计文件及监测要求确定监测期,结合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选择监测项目及合适的监测方法,并根据监测期、监测项目及方法选取合适的监测设备;方案中应针对不同监测项目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及相应预警值。

3.1.6  对于需要监测的结构,应在设计阶段提出监测要求;监测测点的布置、监测设备的安装、走线方式、预埋管、保护装置及相应标志标识的设立等宜在结构设计阶段结合结构施工图的设计统筹考虑。

3.1.7  特大及复杂结构桥梁是指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m,单孔跨径大于150m,且计算与施工复杂的桥梁。已发生严重事故的工程等级确定应按照国务院及地方部门规定具体执行。

3.1.8  此条是强制性条文,监测预警是建筑与桥梁结构实施监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预防工程事故发生、确保结构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监测预警值是监测工作的实施前提,是监测期间对结构正常、异常和危险不同状态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应分级制定,因此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必须确定监测预警值。

3.1.9  保护措施指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的相应防风、防雨雪、防水、防雷、防尘、防晒等措施,应力传感器应避免阳光的直接照射,并宜根据现场情况在信号线外增加电气屏蔽、采取措施将导线中产生的感应电压互相抵消(条件允许可采用无线传输装置)以提高抗干扰能力。维护措施指定期对监测设备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对监测系统进行维护,以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及耐久性。

3.1.10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自立项开始即有明确的目的和功能,监测预警是监测的主要功能之一,而监测测点及传感器、电缆、采集仪、棱镜等监测设备是保证临测预警的最基本条件,因此监测期间改变或损坏监测测点、监测设备均会影响监测预警功能和安全,因此任何对监测测点、设备的改变(包括施工期间监测与使用期间监测)均须经监测技术单位许可,以保证监测的功能和安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