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会同有关专业,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设计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6.3.2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其中未列出的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可根据地理条件相近城市的资料选用。
6.3.3 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热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2 供热热负荷、生活热水热负荷和生产工艺热负荷应分别计算。
6.3.4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温度在5℃及5℃以下的天数达到90d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2 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
3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6.3.5 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的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2 事故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通风量应经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机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开关;
3)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3 建筑物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6 集中控制室、检验化验室、供(配)电室等建筑物,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6.3.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在工程投资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且运行能耗较大。因此设计方案的选择应遵循适用、经济、节能、安全等原则,根据建厂地区综合条件,确定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6.3.3 供热热负荷、生活热水热负荷和生产工艺热负荷分别计算,以区分常年性负荷和季节性负荷,为供热设备的选择提供计算依据。
6.3.4 本条第1款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给出了设置集中采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