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
4.6.1 下列结构,应进行地震响应监测:
1 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
2 特别重要的特大桥;
3 设计文件要求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结构。
4.6.2 监测参数主要为地震动及地震响应加速度,也可按工程要求监测力及位移等其他参数。
4.6.3 结构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系统类型、测点布置、仪器的技术指标、监测设备安装和管理维护的要求;
2 测点应根据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和结构重要性、结构类型和地形地质条件进行布置;
3 可结合风、撞击、交通等振动响应统筹布置监测系统,并应与震害检查设施结合;
4 测点布置应能反映地震动及上部结构地震响应;
5 监测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6 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
4.6.1 建筑与桥梁结构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应形成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系统,符合监测系统功能要求。本条第1款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11条。
特别重要的特大桥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特大桥和有特殊要求的桥涵结构,具体划分应根据工程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4.6.3 地震动监测系统一般有两类:一类为无传输装置的监测系统,包含传感器和记录仪两部分,地震来临时该系统会自动记录,地震后可到现场将数据导出;另一类增加了数据发射与接收装置,可为有线或无线,地震后监测系统可自动将监测数据传输至设定的接受装置,无需到现场即可获得监测数据。
- 上一节:4.5 振动监测
- 下一节:4.7 风及风致响应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