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筒仓技术规范 GB50884-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筒仓设计,应计算下列荷载:

    1  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其他构件及固定设备重;

    2  可变荷载:贮料荷载、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可移动设备荷载、固定设备中的活荷载及设备安装荷载、积灰荷载、钢筒仓外部地面的堆料荷载及管道输送产生的正、负压力;

    3  温度作用;

    4  地震作用。

4.1.2  钢筒仓结构计算时,对不同荷载代表值及荷载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钢筒仓的风荷载体形系数的取值可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壁稳定计算:取1.0;

    2  钢筒仓整体计算:独立钢筒仓取0.8,仓群取1.3。

条文说明

4.1.1  钢板筒仓为工业生产用特种结构,使用过程中永久荷载长期作用在筒仓结构上,对筒仓的仓壁结构产生附加应力;可变荷载为经常作用在筒仓结构上,对筒仓结构产生较大的应力;环境温度的变化会引起结构材料的热胀冷缩,当环境温度变化较大且筒仓结构受到约束而不能自由热胀冷缩时,必将对筒仓结构产生较大的温度应力;当发生地震时,筒仓的贮料等载荷会对筒仓结构产生较大的动荷载,对筒仓的作用力较大。

    筒仓结构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上荷载及作用,使筒仓结构能够抵抗以上荷载的单独或可能的同时作用,进而保证筒仓的结构安全。如果设计中荷载考虑不全,就有可能造成筒仓结构截面承受荷载能力不足,使筒仓结构被破坏(整体倒塌等),直接影响生产运行,并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所以,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3  钢筒仓一般可不进行倾覆稳定或滑动稳定计算。只有当高径比大、地基条件不良、空仓及处于特大台风作用地区的钢筒仓,可按本条规定进行验算。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