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防火刨花板通用技术条件 XF87-1994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防火刨花板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其检验项目包括5.1条、5.2条和5.3条的全部项目及5.4条的氧指数。
7.1.2 型式检验
7.1.2.1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2 抽样方法
7.2.1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6张板材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
7.2.2 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一组试样的6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图1、图2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氧指数检验。
7.2.3 型式检验除按7.2.2 条要求抽样检验外,应从一组试样中另行抽取3~5张板材,按图3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板材的具体抽取数量应足以截取20块尺寸为1000mm×190mm的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防火性能检验。
注:试件边、角平直,长、宽允许误差为±0.5mm。
7.3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8规定的判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数不超过单项数或总项不合格数不超过总项数,判产品为批合格。
7.4 复验
7.4.1 被判为批不合格的产品,由该批的两组复验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两组试样复验全部合格判该批为合格。
7.4.2 对出厂检验,由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板材仍作为合格品。
防火刨花板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其检验项目包括5.1条、5.2条和5.3条的全部项目及5.4条的氧指数。
7.1.2 型式检验
7.1.2.1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2 抽样方法
7.2.1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6张板材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
7.2.2 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一组试样的6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图1、图2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氧指数检验。
7.2.3 型式检验除按7.2.2 条要求抽样检验外,应从一组试样中另行抽取3~5张板材,按图3和表7要求截取制作试件(板材的具体抽取数量应足以截取20块尺寸为1000mm×190mm的试件),用于物理力学性能和防火性能检验。
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8规定的判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数不超过单项数或总项不合格数不超过总项数,判产品为批合格。
7.4.1 被判为批不合格的产品,由该批的两组复验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两组试样复验全部合格判该批为合格。
7.4.2 对出厂检验,由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板材仍作为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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