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除设计文件要求外,高度250m及以上或竖向结构构件压缩变形显著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应进行施工期间监测,高度350m及以上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应进行使用期间监测。
5.1.2 除设计文件要求或其他规定应进行施工期间监测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及高耸结构宜进行施工期间监测:
1 施工过程增设大型临时支撑结构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2 施工过程中整体或局部结构受力复杂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3 受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徐变、日照等环境因素影响显著的大体积混凝土结构及含有超长构件、特殊截面的结构;
4 施工方案对结构内力分布有较大影响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5 对沉降和位形要求严格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6 受邻近施工作业影响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5.1.3 除设计文件要求或其他规定应进行使用期间监测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及高耸结构宜进行使用期间监测:
1 高度300m及以上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2 施工过程导致结构最终位形与设计目标位形存在较大差异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3 带有隔震体系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4 其他对结构变形比较敏感的高层与高耸结构。
5.1.4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监测实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规定执行。
5.1.5 高层与高耸结构施工期间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按表5.1.5选择。
表5.1.5 施工期间监测项目
注:★应监测项,▲宜监测项。
5.1.6 高层与高耸结构使用期间监测项目应根据结构特点按表5.1.6进行选择。
表5.1.6 使用期间监测项目
注:★应监测项,▲宜监测项。
5.1.7 高层与高耸结构监测应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伸臂桁架和悬吊构件的施工过程应进行施工过程结构分析,且应真实反映设计和实际施工的顺序,以及节点的连接方式;
2 结构分析应按工程精度需要,计入结构构件的安装和刚度生成、支撑的设置和拆除等刚度变化影响因素;宜考虑几何非线性及混凝土材料收缩徐变的影响;
3 结构分析中,应根据实际施工方案预测施工过程中整个建筑的沉降变形、楼层的累积变形以及关键部位的变形和内力,为施工及监测方案的调整提供指导,保证完工后结构的水平度和标高满足设计要求;
4 框架-剪力墙结构或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刚度不宜折减。
5.1.1 本章适用于高层与高耸结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监测。高层结构形式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筒体结构、混合结构、巨型组合结构及其他新型高层结构;高耸结构形式包括塔楼、电视塔、烟囱、水塔及纪念碑等。
施工期间监测高度限值为250m,经调查国内多数200m以上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已进行了施工期间监测,如厦门建设银行大厦(172.6m)、中央电视塔新台址(234m)、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245.8m)、天津津塔(336.9m)、上海金茂大厦(420.5m)、广州西塔(432m)、广州电视塔(600m)等。
使用期间监测的高度限值为350m,此高度在欧美国家已是绝对重要的建筑物,日本至今尚只有一栋超过300m的建筑,在我国,350m以上的建筑也是各地的地标性建筑物;且高层建筑高度300m以上已体现出明显的高柔特性,其监测数据对提升整体设计水平、监控结构运行状态、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意义。下列结构均已进行了使用期间监测: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245.8m)、广州利通大厦(302.9m),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大厦(IFC)(420m)、上海金茂大厦(420.5m)、广州西塔(432m)、广州电视塔(600m)等。
5.1.5 应监测:一般情况下均应监测,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可以忽略该因素的影响。宜监测:视结构的具体特点允许稍有选择,条件许可时应监测。可监测:有选择,一定条件下可监测。
5.1.7 预测施工过程中整个建筑的沉降变形、楼层的累积变形以及关键部位的变形和内力的主要目的是为施工及监测方案的调整提供指导,保证完工的结构水平度和标高满足设计要求。结构分析时,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梁端负弯矩调幅系数宜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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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5.2 施工期间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