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斜巷工程
6.8.1 斜巷口应高出所在位置设计洪水水位以上0.5m;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
6.8.2 斜巷设计坡度应根据提升量、斜巷长度、坡度及洞口地形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箕斗提升,不应大于35°;
2 采用串车提升,不应大于25°;
3 采用胶带输送机提升,不应大于15°。
6.8.3 斜巷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当斜巷长度每超过50m时,应设置躲避洞,躲避洞的净空尺寸宽、深、高分别不宜小于1.5m、1.0m、1.8m;当斜巷坡度大于15°时,应设置台阶及扶手。
6.8.4 斜巷底部的马头门应能满足隧道内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通过的要求。
6.8.5 斜巷出口段和地质较差的地段,宜采用复合式衬砌或整体衬砌;马头门应根据围岩类别作衬砌;井口段、通过地质较差的井身段及马头门的上方宜设壁座。
6.8.6 斜巷底部应根据设计涌水量选择集、排水方式和相应的设施。
6.8.7 斜巷施工运输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运输轨道应设防爬措施,每根钢轨应装两组以上防爬设备。
2 提升机应设置深度指示器自动示警,并应有防卷装置。
3 运输斗车之间、斗车与钢丝绳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并应加装保险绳。
4 井口应设置挡车器,并应经常关闭;有车辆行驶打开时,人员不得通行。
5 每隔100m应在轨道上设防跑车装置一处,接近井底时应再设一处。
6 提升机房、井口、井底均应有联系信号,并有专人值守。
6.8.1 为了保证洞口正常工作,本条规定采用钻爆法施工的山地或水域隧道,应确保洞口在设计洪水频率下不被洪水淹没,使隧道内在施工或运营期间不受洪水影响。
6.8.2 斜巷提升难度较大,根据现在施工技术,规定了不同的提升方式的斜巷倾角。
6.8.3 为确保施工、运营期间人员进出隧道的安全,应设置人行道和躲避洞。对超过15°的斜巷应设台阶及扶手。
6.8.4 为使管道等材料能够进入到平巷段,应在斜巷与平巷段交界处设置马头门。马头门处衬砌厚度与配筋应根据计算进行加强。
6.8.6 斜巷底部应根据设计计算出水量设置集水坑和相应的排水措施。
6.8.7 本条规定旨在保证斜巷施工运输时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