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渗沥液处理
10.4.1 渗沥液处理后排放标准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规定的指标或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执行的排放标准。
10.4.2 渗沥液处理工艺应根据渗沥液的水质特性、产生量和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进行选择。
10.4.3 渗沥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组合,也可采用“预处理+物化处理”或“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组合。
10.4.4 渗沥液预处理可采用水解酸化、混凝沉淀、砂滤等工艺。
10.4.5 渗沥液生物处理可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法和好氧生物处理法,宜以膜生物反应器法(MBR)为主。
10.4.6 渗沥液深度处理可采用膜处理、吸附法、高级化学氧化等工艺,其中膜处理宜以反渗透为主。
10.4.7 物化处理可采用多级反渗透工艺。
10.4.8 渗沥液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及物化处理工艺设计参数宜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取值。
10.4.9 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10.4.10 膜处理过程产生的浓缩液可采用蒸发或其他适宜的处理方式。浓缩液回灌填埋堆体应保证不影响渗沥液处理正常运行。
10.4.1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处理后排放标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沥液经处理并符合此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0.4.2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处理工艺选择应考虑因素的原则规定。
10.4.3 本条是关于宜采用的几种渗沥液处理工艺组合的规定。
各种组合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可参考表19。
表19 渗沥液处理工艺组合形式
10.4.4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预处理宜采用的几种单元工艺的规定。
预处理的处理对象主要是难处理有机物、氨氮、重金属、无机杂质等。除可采用条文中规定的水解酸化、混凝沉淀、砂滤等方法外,还可采用过去作为主处理的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工艺来强化预处理。
10.4.5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生物处理宜采用的工艺的规定。
生物处理的处理对象主要是可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氮、磷等。
膜生物反应器(MBR)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A/O工艺,基本工艺流程可参考图1。
图1 A/D工艺流程
当需要强化脱氮处理时,膜生物反应器宜采用A/O/A/O工艺。
10.4.6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深度处理宜采用的工艺的规定。
深度处理的对象主要是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溶解物、悬浮物及胶体等。可采用膜处理、吸附、高级化学氧化等方法。其中膜处理主要采用反渗透(RO)或碟管式反渗透(DTRO)及其与纳滤(NF)组合等方法,吸附主要采用活性炭吸附等方法,高级化学氧化主要采用Fenton高级氧化+生物处理等方法。深度处理宜以膜处理为主。
当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流程时,可参考图2的典型工艺流程设计。
图2“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典型流程
10.4.7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物化处理宜采用的工艺的规定。物化处理的对象截留所有污染物至浓缩液中。目前较多采用两级碟管式反渗透(DTRO),近几年也出现了蒸发浓缩法(MVC)+离子交换树脂(DI)组合的物化工艺。
当采用“预处理+物化处理”的组合工艺时,可参考图3的典型工艺流程设计。
图3 “预处理+深度处理”典型工艺流程
10.4.8 本条是关于几种主要渗沥液处理工艺单元设计参数要求的规定。
几种主要工艺单元对渗沥液的处理效果可参考表20。
表20 各种渗沥液单元处理工艺处理效果
注:*表示水解酸化处理渗沥液后,BOD值有可能增加。
10.4.9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的原则规定。
10.4.10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液处理的原则规定。
浓缩液回灌可采用垂直回灌、水平回灌或垂直与水平相结合的回灌形式。渗沥液回灌设计可参考以下要求:
(1) 回灌浓缩液所需的垃圾堆体高度不宜小于10m,在垃圾堆体高度不足10m而高于5m时,回灌点距离渗沥液收集管出口宜至少有100m的距离;
(2) 回灌点的布置要求保证渗沥液能均匀回灌于垃圾堆体,并宜每年更换一次布点;
(3) 单个回灌点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m;
(4) 回灌水力负荷宜为20L/(d·m2)~40L/(d·m2);
(5) 配水宜采用连续配水或间歇配水,间歇配水宜根据浓缩液水质、试验数据确定具体的配水次数。
浓缩液蒸发处理可采用浸没燃烧蒸发、热泵蒸发、闪蒸蒸发、强制循环蒸发、碟管式纳滤(DTNF)与DTRO的改进型蒸发等处理方法,这些工艺费用较高、设备维护较困难,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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