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06-2017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4.2 总图布置

4.2.1  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工艺生产流程合理、物料运输顺畅等条件下,应将污染危害大的设施布置在全厂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区域。对其他有污染影响的设施位置确定,应减少其相互间的影响和污染物的叠加。因技术问题暂缓建设的环保设施,应预留其位置。

4.2.2  贮煤场、贮焦场宜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贮煤场、贮焦场单独设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炼钢车间的钢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4  生产管理区宜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面向城市或较大居住区。

4.2.5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1~4.2.4  条文是根据《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第5章总平面布置中第5.1.2条、第5.5.1条和第5.10.5条制订的。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