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荷载效应组合
4.4.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钢筒仓结构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计算:
式中:
y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取1.0,特殊用途的钢筒仓可按具体要求采用大于1.0的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4.4.2 钢筒仓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中各种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应取全部;
2 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及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的可变荷载应取全部。
4.4.3 筒仓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可变荷载分项系数:贮料应取1.3;其他可变荷载效应分项系数应取1.4。
2 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可变荷载分项系数:贮料应取1.3;其他可变荷载效应分项系数应取1.4。
4.4.4 可变荷载组合系数应采用下列数值:
1 楼面活荷载及其他可变荷载,无风荷载参与组合时系数应取1.0;有风荷载参与组合时系数应取0.6;对雪荷载可取0.5;
2 钢筒仓无顶盖且贮料重按实际重量取值时,贮料荷载组合系数应取1.0,有顶盖时可取0.9。
4.4.5 在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钢筒仓结构及构件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按下式进行设计:
式中:
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
4.4.6 钢筒仓进行倾覆稳定或滑动稳定计算时,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取1.3,倾覆稳定安全系数可取1.5。永久荷载分项系数有利时应取1.0。
4.4.1、4.4.2 钢筒仓是以贮料荷载为主的特种结构,荷载组合时,应区别于一般建筑物,因此,本规范对荷载组合做了必要的简化。
钢筒仓起控制作用的永久载荷主要是钢筒仓的自重,起控制作用的可变载荷主要是贮料。故本条在钢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荷载效应组合中,需着重体现起控制作用的荷载。
可变载荷效应控制的组合中,当钢筒仓的高与外径之比H/D≥10且有台风作用的地区,应考虑风的作用,其他条件下可不计。
4.4.5 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如变形、振幅及加速度等限值),应按本规范及钢筒仓使用相关工艺要求的规定采用,各荷载均取荷载效应的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