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3 焊件矫正

7.13.1  焊接变形超标的构件应采用机械方法或局部加热的方法进行矫正。

7.13.2  采用加热矫正时,调质钢的矫正温度严禁超过其最高回火温度,其他供货状态的钢材的矫正温度不应超过800℃或钢厂推荐温度两者中的较低值。

7.13.3  构件加热矫正后宜采用自然冷却,低合金钢在矫正温度高于650℃时严禁急冷。
 

条文说明

 

7.13.1~7.13.3  允许局部加热矫正焊接变形,但所采用的加热温度应避免引起钢的性能发生变化。本条规定的最高矫正温度是为了防止材质发生变化。在一定温度之上避免急冷,是为了防止淬硬组织的产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