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设计的需要,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建(构)筑物工程的结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办公、居住等公共及民用建筑物的结构设计。
1.0.3 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原则制定。
1.0.4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应包括直接作用(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构件变形、设备和管道温度变化、地震或爆炸等引起的作用)。本规范仅对有关荷载和温度变化及爆炸引起的作用作出规定。
1.0.5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设计中涉及的荷载或作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目前在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荷载计算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该规范主要规定了民用、公共建筑和一般生产性工业建筑的荷载取值和效应组合,而石油化工企业常见的建(构)筑物包含甚少。该规范所涵盖的内容和条款不能满足石油化工企业中建(构)筑物的荷载分类、取值和组合的要求,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应用受到很大限制。目前石油化工行业内采用的方法,是在行业各建(构)筑物设计标准中分别对荷载作出规定,但由于石油化工分属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多个国有特大企业,各行业标准对荷载的规定不统一,荷载的分类、取值和组合方式较为混乱,因此有必要编制适合于石油化工企业的建(构)筑物荷载的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原料和产品及加工过程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危险性,建(构)筑物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它所支承的设备在各种条件下都能正常工作,并确保其他事故不影响本结构的正常使用,避免事故升级或产生次生灾害,这些都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有所不同。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建(构)筑物的型式、设计目的、荷载分类和取值有其特殊性,目前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不能较为准确、系统地解决其特定问题,给石油化工企业建(构)筑物的设计带来较大的困难,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设计原则,编制本标准。
1.0.2 石油化工建筑物主要包括变配电室、主控室、机柜间、分析化验室、压缩机类厂房、生产类厂房、各类仓库或储存间、泵房(包括半地下泵房)、消防站及其他小型建筑;不包括厂区内的办公楼、倒班宿舍等。石油化工构筑物可分为构架类、落地设备基础类、池类等。构架类构筑物包括各类石油化工构架、管架、火炬及排气筒塔架、栈桥等。池类构筑物包括水池、各种地沟、各种井。石油化工企业内的非石油化工特有的建(构)筑物的荷载及组合见相关国家标准,其他行业的类似结构也可参照本规范。
1.0.4 本规范仅在组合中涉及地震引起的作用。设备温度变化及爆炸对结构的作用用等效荷载的形式考虑。
1.0.5 本规范主要规定石油化工特有的建(构)筑物和常见建(构)筑物在石油化工行业特有的荷载及其组合,本规范对结构常见荷载及其组合未做详细规定,结构设计时应遵守相应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