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1 一般规定

8.1.1  焊接检验应按下列要求分为两类:

      1  自检,是施工单位在制造、安装过程中,由本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

      2  监检,是业主或其代表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

8.1.2  焊接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焊前检验、焊中检验和焊后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前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工程中所用钢材、焊接材料的规格、型号(牌号)、材质、外观及质量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2)焊工合格证及认可范围确认;

        3)焊接工艺技术文件及操作规程审查;

        4)坡口形式、尺寸及表面质量检查;

        5)组对后构件的形状、位置、错边量、角变形、间隙等检查;

        6)焊接环境、焊接设备等条件确认;

        7)定位焊缝的尺寸及质量认可;

        8)焊接材料的烘干、保存及领用情况检查;

        9)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板的装配质量检查。

      2  焊中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实际采用的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及后热温度和时间等焊接工艺参数与焊接工艺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2)多层多道焊焊道缺欠的处理情况确认;

        3)采用双面焊清根的焊缝,应在清根后进行外观检查及规定的无损检测;

        4)多层多道焊中焊层、焊道的布置及焊接顺序等检查。

      3  焊后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焊缝的外观质量与外形尺寸检查;

        2)焊缝的无损检测;

        3)焊接工艺规程记录及检验报告审查。

8.1.3  焊接检验前应根据结构所承受的荷载特性、施工详图及技术文件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编制检验和试验计划,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检验方案应包括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时机及相应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8.1.4  焊缝检验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处数的计数方法:工厂制作焊缝长度不大于1000mm时,每条焊缝应为1处;长度大于1000mm时,以1000mm为基准,每增加300mm焊缝数量应增加1处;现场安装焊缝每条焊缝应为1处。

      2  可按下列方法确定检验批:

        1)制作焊缝以同一工区(车间)按300~600处的焊缝数量组成检验批;多层框架结构可以每节柱的所有构件组成检验批;

        2)安装焊缝以区段组成检验批;多层框架结构以每层(节)的焊缝组成检验批。

      3  抽样检验除设计指定焊缝外应采用随机取样方式取样,且取样中应覆盖到该批焊缝中所包含的所有钢材类别、焊接位置和焊接方法。

8.1.5  外观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焊缝应冷却到环境温度后方可进行外观检测。

      2  外观检测采用目测方式,裂纹的检查应辅以5倍放大镜并在合适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测,尺寸的测量应用量具、卡规。

      3  栓钉焊接接头的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表6.5.1-1或表6.5.1-2的要求。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打弯抽样检查,合格标准:当栓钉弯曲至30°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检查数量不应小于栓钉总数的1%且不少于10个。

      4  电渣焊、气电立焊接头的焊缝外观成形应光滑,不得有未熔合、裂纹等缺陷;当板厚小于30mm时,压痕、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板厚不小于30mm时,压痕、咬边深度不应大于1.0mm。

8.1.6  焊缝无损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必须持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 9445规定的2级或2级以上资格证书。

8.1.7  超声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接及角接接头的检验等级应根据质量要求分为A、B、C三级,检验的完善程度A级最低,B级一般,C级最高,应根据结构的材质、焊接方法、使用条件及承受载荷的不同,合理选用检验级别。

      2  对接及角接接头检验范围见图8.1.7,其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级检验采用一种角度的探头在焊缝的单面单侧进行检验,只对能扫查到的焊缝截面进行探测,一般不要求作横向缺欠的检验。母材厚度大于50mm时,不得采用A级检验。

        2)B级检验采用一种角度探头在焊缝的单面双侧进行检验,受几何条件限制时,应在焊缝单面、单侧采用两种角度探头(两角度之差大于15°)进行检验。母材厚度大于100mm时,应采用双面双侧检验,受几何条件限制时,应在焊缝双面单侧,采用两种角度探头(两角度之差大于15°)进行检验,检验应覆盖整个焊缝截面。条件允许时应作横向缺欠检验。

        3)C级检验至少应采用两种角度探头在焊缝的单面双侧进行检验。同时应作两个扫查方向和两种探头角度的横向缺欠检验。母材厚度大于100mm时,应采用双面双侧检验。检查前应将对接焊缝余高磨平,以便探头在焊缝上作平行扫查。焊缝两侧斜探头扫查经过母材部分应采用直探头作检查。当焊缝母材厚度不小于100mm,或窄间隙焊缝母材厚度不小于40mm时,应增加串列式扫查。

8.1.8  抽样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2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3  除本条第5款情况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4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  检验发现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于1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8.1.9  所有检出的不合格焊接部位应按本规范第7.11节的规定予以返修至检查合格。
 

条文说明

 

8.1.1  自检是钢结构焊接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步骤,涉及焊接作业的全过程,包括过程质量控制、检验和产品最终检验。自检人员的资质要求除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其无损检测人员数量的要求尚需满足产品所需检测项目每项不少于两名2级及2级以上人员的规定。监检同自检一样是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但需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来完成。监检的比例需根据设计要求及结构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A、B级的结构,监检的主要内容是无损检测,而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C、D级的结构其监检内容还应包括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见证检验应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来完成,但见证检验是业主或政府行为,不在产品质量保证范围内。

8.1.2  本条强调了过程检验的重要性,对过程检验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就焊接产品质量控制而言,过程控制比焊后无损检测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对高强钢或特种钢,产品制造过程中工艺参数对产品性能和质量的影响更为直接,产生的不利后果更难于恢复,同时也是用常规无损检测方法无法检测到的。因此正确的过程检验程序和方法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8.1.3  焊缝在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不同,承受荷载不同,破坏后产生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对焊缝质量的要求理应不同。如果一味提高焊缝的质量要求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规范参照美国《钢结构焊接规范》AWS D1.1,根据承受荷载不同将焊缝分成动载和静载结构,并提出不同的质量要求。同时要求按设计图及说明文件规定荷载形式和焊缝等级,在检查前按照科学的方法编制检查方案,并由质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设计文件对荷载形式和焊缝等级要求不明确的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须经原设计单位签认。

8.1.4  在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中部分探伤的要求是对每条焊缝按规定的百分比进行探伤,且每处不小于200mm。这样规定虽然对保证每条焊缝质量是有利的,但检验工作量大,检验成本高,特别是结构安装焊缝都不长,大部分焊缝为梁-柱连接焊缝,每条焊缝的长度大多在250mm~300mm之间。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抽样理论表明,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包括批的构成、采样规定、统计方法),抽样检验的结果完全可以代表该批的质量,这也是与钢结构设计以概率论为基础相一致的。

    为了组成抽样检验中的检验批,首先必须知道焊缝个体的数量。一般情况下,作为检验对象的钢结构安装焊缝长度大多较短,通常将一条焊缝作为一个焊缝个体。在工厂制作构件时,箱形钢柱(梁)的纵焊缝、H形钢柱(梁)的腹板-翼板组合焊缝较长,此时可将一条焊缝划分为每300mm为一个检验个体。检验批的构成原则上以同一条件的焊缝个体为对象,一方面要使检验结果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要有利于统计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便于质量管理。

    取样原则上按随机取样方式,随机取样方法有多种,例如将焊缝个体编号,使用随机数表来规定取样部位等。但要强调的是对同一批次抽查焊缝的取样,一方面要涵盖该批焊缝所涉及的母材类别和焊接位置、焊接方法,以便于客观反映不同难度下的焊缝合格率结果;另一方面自检、监检及见证检验所抽查的对象应尽可能避免重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更有效的控制焊缝质量的目的。

8.1.5  焊接接头在焊接过程中、焊缝冷却过程中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均可产生裂纹,但目前钢结构用钢由于生产工艺及技术水平的提高,产生延迟裂纹的几率并不高,同时,在随后的生产制作过程中,还要进行相应的无损检测。为避免由于检测周期过长使工期延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规范借鉴欧美等国家先进标准,规定外观检测应在焊缝冷却以后进行。由于裂纹很难用肉眼直接观察到,因此在外观检测中应用放大镜观察,并注意应有充足的光线。

8.1.6  无损检测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技术,按照我国各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管理的规定,1级人员只能在2级或3级人员的指导下从事检测工作。因此,规定1级人员不能独立签发检测报告。

8.1.7  超声波检测的检验等级分为A、B、C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和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基本相同,只是对B级的规定作了局部修改。修改的原因是上述两标准在此规定上对建筑钢结构而言存在缺陷,易增加漏检比例。GB 11345和JG/T 203中规定:B级检验采用一种角度探头在焊缝单面双侧检测。母材厚度大于100mm时,双面双侧检测。条件许可应作横向检测。但在钢结构中存在大量无法进行单面双侧检测的节点,为弥补这一缺陷本规范规定:受几何条件限制时,可在焊缝单面、单侧采用两种角度探头(两角度之差大于15°)进行检验。

8.1.8  本条实际上是引入允许不合格率的概念,事实上,在一批检查个数中要达到100%合格往往是不切实际的,既无必要,也浪费大量资源。本着安全、适度的原则,并根据近几年来钢结构焊缝检验的实际情况及数据统计,规定小于抽样数的2%时为合格,大于5%时为不合格,2%~5%之间时加倍抽检,不仅确保钢结构焊缝的质量安全,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钢结构焊接施工水平。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