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 GB510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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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永久荷载

4.0.1 永久荷载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包括防腐、防火面层)的自重,设备及管道的自重,设备附件重(包括附设在设备上的附属管道、附属设备重),设备及管道保温隔热和衬里重,土压力,水位不变的水压力,预应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久荷载考虑的荷载。

4.0.2 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

4.0.3 一般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可取其平均值,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或有利状态,分别取上限值或下限值。常用材料和构件单位体积的自重可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采用。

4.0.4 固定隔墙、固定操作平台的自重宜按永久荷载考虑。

条文说明

4.0.4 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固定隔墙、固定操作平台使用过程中位置基本不修改,自重宜按永久荷载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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