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51185-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1 一般规定

8.1.1  下列设施应属重要电力设施:

    1  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及井下主(中央)变、配电所。

    2  直接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变(配)电所。

    3  矿井应急电源。

    4  发生地震后对抗震救灾和生产恢复有重要意义的系统或单位的变(配)电所。

    5  矿井电源线路。

8.1.2  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和《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说明

8.1.1  重要电力设施是矿井的生命线,在建筑结构和设备安装方面应加强抗震措施,有利于抵御地震灾害,为灾后恢复创造条件。

     所述应急电源系指发电机组、专用的馈电线路等服务于矿井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照明等系统所使用的蓄电池、UPS等应急电源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许多地方及有关单位相继出台了矿井设置应急电源的有关规定,应急电源有利于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灾害)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应列入重要电力设施中。鉴于目前对应急电源的供电负荷范围、持续供电时间等具体细节尚无统一认识,本规范暂不对应急电源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