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50869-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4.3 消防

14.3.1  填埋场除考虑填埋气体的消防外,还应设置建(构)筑物的室内、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4.3.2  填埋场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3.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的室内、室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1) 消防等级:

        1)  填埋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中戊类。

        2)  填埋场管理区和渗沥液处理区均宜按照不低于丁类防火区设计。其中,变配电间按Ⅰ级耐火等级设计,其他工房的耐火等级均要求不应低于Ⅱ级,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也宜不低于Ⅱ级的防火等级。

    (2) 消防措施:

        1)  填埋场消防设施主要为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设备,具体包括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池、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气体灭火器等。

        2)  填埋场管理区建(构)筑物消防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灭火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配置。

        3)  填埋场管理区内要求设置消火栓,综合楼宜设置消防通道,主变压器宜配备泡沫喷淋或排油充氮灭火装置,其他工房及设施可配置气体灭火器。对于移动消防设备,要求选用对大气无污染的气体灭火器。

        4)  作业区的潜在火源包括受热的垃圾、运输车辆、场内机械设备产生的火星和人为的破坏,填埋作业区要求严禁烟火。

        5)  作业区内宜配备可燃气体监测仪和自动报警仪,并要求定期对填埋场进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6)  填埋作业区附近宜设置消防水池或消防给水系统等灭火设施;受水源或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准备洒水车及砂土作消防急用。填埋场作业的移动设施也要求配备气体灭火器。

14.3.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