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矩形钢筒仓宜由钢壁板、钢壁板水平或竖向加劲肋、水平梁及竖向钢柱组成仓顶、仓壁、仓底三部分(图6.1.1)。
图6.1.1 矩形钢筒仓简图
1——仓顶;2——壁板;3——钢筒仓底部;4——仓壁钢柱;
5——仓壁水平钢梁;6——仓壁竖向加劲肋;7——仓壁水平加劲肋
6.1.2 矩形钢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包括下列计算内容:
1 结构构件及连接强度、稳定性计算;
2 钢筒仓整体抗倾覆计算、稳定计算;
3 钢筒仓与基础的锚固计算。
6.1.3 矩形钢筒仓结构中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件,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验算。
6.1.4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宜符合表6.1.4的要求。
表6.1.4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mm)
6.1.5 抗震设防区的矩形钢筒仓应进行抗震设计。仓下支撑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6.1.1 钢筒仓的高度与平面尺寸均不大(4m以下),而仓壁计算内力又较小时,仓壁宜采用钢板加劲肋。
平面尺寸不大(5m~6m)、高度在4m~5m的漏斗,其水平加劲肋宜采用角钢加劲肋。
平面尺寸不大但较深(7m~8m)的漏斗,宜同时设置水平加劲肋和垂直加劲肋;水平加劲肋采用角钢或其他型钢,垂直加劲肋采用钢板。
6.1.2 作用在筒仓结构上的外部荷载通常引起构件之间连接受力、构件受力(压力作用下有稳定问题)、整体倾覆、整体受压以及与基础连接锚固节点受力等。
总结历年来筒仓工程事故,其中不乏构件连接被破坏、单个构件失稳、整体倾覆、整体失稳、空仓时风荷载作用下或满仓时地震荷载作用下筒仓与基础连接处锚固螺栓破坏,进而引起筒仓整体倒塌,造成财产和人员的重大损失。其原因均为筒仓结构构件及连接的设计强度、稳定性、整体抗倾覆能力、基础锚固的承载能力小于实际外部荷载效应,因此必须对本条所列的各项进行计算,以确保在极限状态下筒仓结构的承载能力大于外部荷载作用效应,保证筒仓结构安全。所以,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