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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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a级或b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当构件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定为c级;

    3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关键部位的构件,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6.1.2  构件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通过承载能力项目的校核、构造和连接项目分析评定;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应通过裂缝、变形或偏差、缺陷和损伤、腐蚀、老化等项目分析评定。

    2  当构件的状态或条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等级或使用性等级:

     1)已确定构件处于危险状态时,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评定为d级;

     2)已确定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4条规定的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评定。

    3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亦可通过荷载试验按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评定。

    4  当构件的变形过大、裂缝过宽、腐蚀以及缺陷和损伤严重时,应考虑其不利情况对构件安全性评级的影响,其使用性等级应评为c级。

6.1.3  当构件按结构荷载试验评定其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试验目的和检验结果、构件的实际状况和使用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进行评定。

6.1.4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使用状况评定为a级或b级:

    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裂缝、老化,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构件状态良好或基本良好;

    2  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构件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6.1.5  评估工业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剩余寿命时,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6.1.6  对于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架疲劳性能评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执行;对其剩余疲劳寿命评估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的原则,包括对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评定。这个综合评定的原则是根据本标准第3.3.1条关于构件的可靠性评级标准提出来的,是在构件可靠性评级中体现结构可靠性鉴定以安全性为主并注重正常使用性这一总原则的具体规定。即:即使构件的安全性不存在问题或不至于造成问题,而构件的使用性存在问题(使用性等级为c级),也需要进行修复处理使其可正常使用,可靠性等级宜定为C级;其他情况,包括构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构件的可靠性等级要以安全性等级确定,以便采取处理措施确保安全。对位于生产工艺流程关键部位的构件,考虑生产和使用上的高要求,可以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等级直接确定,或对本条第1款评定结果按此进行调整。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本标准第6.1.2条的相应规定评定,一般情况下,应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的具体规定评定。此外,在实际工程鉴定中,当遇到对某些构件的安全性或使用性要求进行鉴定的情况时,也可按照第6.2节~第6.4节规定进行鉴定评级。

6.1.2  本条给出了评定构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三个原则性规定,即按校核分析评定、按状态评定和按结构荷载试验评定的规定。

    在校核分析评定中,构件的承载能力校核、裂缝及变形等项目的正常使用性校核,采用国家现行设计标准规定的方法,通过作用效应分析和抗力分析确定,要符合本标准第5.0.1条~第5.0.8条的具体规定,其等级评定要按照本标准第6.2节至第6.4节的具体规定进行。

6.1.4  按状态评定是总结工程鉴定实际经验,分析以往历史技术标准的应用情况,并参考国际标准《结构设计基础——既有结构的评定》ISO 13822-2010有关规定提出来的。根据本标准总则第1.0.3条的规定,这两条所规定的条件不包含偶然荷载作用,如地震作用、爆炸力、撞击力等。

6.1.6  本条所指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为承受起重机工作级别A6~A8的钢吊车梁。本条所指的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架,为承受起重机工作级别A4~A8的钢吊车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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