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1.1 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应确保信号灯能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年驾驶人和行人清晰观察到。
4.1.2 设置信号灯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4.1.3 信号灯超出使用寿命或出现亮度不足、颜色失真和LED点阵缺失等现象影响使用时,应及时更换。
4.2 信号灯选型要求
4.2.1 选择的信号灯应符合GB 14887的各项规定。
4.2.2 信号灯的组合形式应根据指挥对象、控制目标和控制方式等条件综合确定。
4.2.3 停止线与信号灯的距离大于70m或路段限速大于等于60km/h,宜选用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为Φ400mm的信号灯。
4.3 信号灯显示要求
4.3.1 在设置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应冲突。
4.3.2 信号灯的发光单元有亮灯、闪烁和熄灭三种状态。
4.3.3 信号灯灯色转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动车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1;
b) 方向指示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2,或红→所有灯熄灭→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3;
c) 掉头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4;
d) 非机动车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5;
e) 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绿→绿灯闪烁→红,参见附录A的图A.6;
f) 车道信号灯:红色叉形、绿色向下箭头→纤色叉形,参见附录A的图A.7;
g) 道口信号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红灯熄灭→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红灯熄灭→红灯亮,见附录A的图A.8。
4.3.4 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或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的黄灯时长应为3s-5s。
4.3.5 闪光警告信号灯黄闪信号的频率应符合GA/T 743-2007中5.7的要求。行人过街信号的绿闪信号的频率为1次/s-2次/s、其中信号亮暗时间比为1:1,闪烁的次数和时长视具体情况确定。卤钨灯光源的闪光信号频率允外降低,但不得低于30次/min,信号亮暗比不大于1:1。
4.3.6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设置声响提示装置。声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声音信号宜采用电子合成的间歇式声音类型;
b) 声音频率在红灯时为70次/min-80次/min;在持续绿灯时为700次/min-800次/min;在绿闪时,绿灯启亮段发出声音,频率与持续段绿灯相同,在绿灯熄灭段不发出声音;
c) 一个信号灯杆不应安装提示两个方向的声响提示装置;
d) 夜间应降低声音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