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5.1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强度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N——轴心拉力和轴心压力;
An——构件净截面面积(mm2),对多排螺栓连接的受拉构件,要计及锯齿形破坏情况;
f——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标准附录A的表A.0.1采用,并按本标准附录A的表A.0.5修正。
5.5.2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A——构件毛截面面积;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可根据构件长细比λ、材料强度及截面类别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5.5.3 塔桅钢结构的构件长细λ可按下列方法取值:
1 单角钢:
1)弦杆长细比λ按表5.5.3-1采用。
2)斜杆长细比λ按表5.5.3-2采用。
3)横杆和横膈长细比λ按表5.5.3-3采用。
表5.5.3-1 塔架和桅杆的弦杆长细比λ
表5.5.3-2 塔架和桅杆的斜杆长细比λ
表5.5.3-3 塔架和桅杆的横杆和横膈长细比λ
2 单角钢、双角钢、T形及十字形截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考虑扭转及弯扭屈曲采用等效长细比计算。
5.5.4 构件的容许长细比λ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表5.5.4 构件容许长细比λ
注:格构式桅杆采用换算长细比。
5.5.5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应按本标准公式(5.5.2)验算。此时对虚轴长细比应采用换算长细比λ0,λ0应按表5.5.5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缀板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40;
2 斜缀条与构件轴线间的倾角应为40°~70°;
3 缀条式轴心受压格构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构件双向长细比的70%;缀板式轴心受压格构式构件的单肢长细比λ1不应大于构件双向长细比的50%。
表5.5.5 格构式构件换算长细比λ0
续表5.5.5
5.5.6 所有对地夹角不大于30°的杆件,应能承受跨中1kN检修荷载。此时,不与其他荷载组合。
5.5.1 受拉板的净截面积等于板的净宽与板厚的乘积。板的净宽度为整个宽度减去锯齿形截面上所有螺栓孔直径的和,再对每一孔间距加上S2/(4g),如图3所示。受拉板的净宽度bn:
式中:b——受拉板的宽度(mm);
n0——锯齿形截面上的螺孔个数;
d0——螺栓孔直径(mm);
Si——纵向相邻两孔的间距(mm);
gi——横向相邻两孔的间距(mm)。
图3 拉板沿锯齿形截面破坏
5.5.3 根据近期的研究及电力系统的工程实践对表5.5.3-2做了补充和修改。与表中数据所对应的连接状态是腹杆直接连接在塔柱角钢肢上。
5.5.6 塔桅钢结构一般按空间桁架计算,其杆件均按二力杆计算,但实际上这些二力杆也会受到局部作用力而受弯,为避免不安全而提出增加横向集中力作用,即检修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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