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4.3 维修
4.3.1 维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土建设施、车辆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包含维护、检查和检修,应包括可能对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部件或设施。
2 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应根据运行特点、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制定相应的维修规程,并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逐步优化维修规程。
4.3.2 维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管理与配置的维修设施应符合产品维修手册和设计要求。
2 维修时间间隔、维修内容及相关的变更,应经相关程序审定。
3 维修应有记录,维修记录与有关文件应一并存档备案。
4 维护记录应保存至下一次维修开始或至少3年时间;检查及检修记录应保存至土建设施或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终止。
条文说明
4.3.1、4.3.2 对维修和维修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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