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2 车 体

5.2.1  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体应能够承受各种静态、动态荷载而不产生永久变形、断裂和疲劳失效;车体应有足够的刚度,应满足维修和复轨的要求。新设计的车辆或车辆经过改造对车体强度有影响时,应进行车体静强度试验。

5.2.2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坐椅安装处的客室有效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70m。

5.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

    2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3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4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

    5  在紧急情况下,乘客能手动解锁开门。

5.2.4  客室内应设扶手;在列车运行时,车辆连接处应采取保障乘客安全的措施。

5.2.5  客室车窗的结构应防止乘客在无意识状态下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车窗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5.2.6  客室地板应防滑;客室结构、过道处不应有尖角或突出物。

条文说明

5.2.1  规定了车体在寿命周期内的强度、刚度要求。由于铝合金车体的焊缝疲劳强度较低,在寿命周期内,焊缝可能有疲劳问题,增加了疲劳失效的要求。车体的强度、刚度试验统称车体静强度试验。

5.2.2  根据《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2003的规定制定。由于受限界的影响及车门机构外形尺寸的制约,车门和客室的实际高度往往不是很高,本条规定的是最低高度。

5.2.3  从安全角度规定了客室侧门的基本技术要求。在车门的控制上,一般列车速度小于5km/h时,就认为列车速度为零,此时车门获得的开门信号称为“零速信号”。当列车中某一车门发生故障,为不影响正常运行,可以对该车门进行隔离操作,列车进行开关门操作时,隔离的车门不受控制。

5.2.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载客量大,客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扶手、吊环等,数量应满足乘客的把握要求,设置方式应方便乘客把握。

5.2.5  城市轨道交通限界较小,乘客身体伸到窗外极易发生危险,因此,应防止这种危险活动发生。

5.2.6  对客室设施的安全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