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线路工程
7.1.1 线路的敷设和封闭方式应根据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环境保护及其功能定位综合确定。
7.1.2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道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部分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经过交通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允许与道路采用平面交叉方式。
7.1.3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正线(含支线)之间的接轨点应选择在车站,在进站方向应设置平行进路;当车辆基地的出入线与正线的接轨点不选择在车站时,应经过行车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1.4 正线线路的平面曲线和纵向坡度设置应保证列车运行安全,应与列车的性能参数相匹配,应与设计的列车运行速度相适应,并应满足运营和救援的要求。
7.1.5 线路辅助线的设置应确保运营及救援的需要。
7.1.1 在敷设方式选择上应重视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环境保护”的因素,在封闭方式选择上,应重视线路的“功能定位”。
7.1.2 全封闭线路包括地下隧道、高架桥和有护栏的地面专用道。为保证列车能高速、安全运行,与道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部分封闭运行的线路,非封闭地段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时,可设置平面交叉。通过交叉口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也应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在平面交叉口,经过计算和协调,可使道路信号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联锁,采取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优先通过”的措施,可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通过能力,但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1.3 规定了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各种线路之间的接轨条件。
正线(含支线)之间的接轨点应选择在车站,同时要求两条线路列车的进站方向应设置平行进路,以保证接轨车站对正线与支线具备同时进站的接车能力,避免两条线同进一条站线的进路。
不强制要求车辆基地的出入线与正线的接轨点选择在车站,但选择在区间接轨时,只有经过工程技术经济比较、行车组织和通过能力核算,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后,才允许。
7.1.4 从安全角度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平面曲线和纵向坡度的技术标准应与车辆的性能、参数相互适应,以保证正常运营的行车安全和应急救援需要。
7.1.5 线路的辅助线有两条正线间的联络线,车辆基地的出入线,车站的折返线、故障列车的停放线以及各类渡线等辅助线的设置,不仅要满足正常的运营需要,也要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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