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减小的顶层高度
5.2.11.1.2b)、c)和d)的要求可被下列规定代替。
L.1.1 总则
应为仅载货电梯设置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见L.1.2)和控制运行的安全系统(见L.1.3)。
L.1.2 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
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b) 预触发停止系统。
L.1.2.1 可移动止停装置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的设计应防止其在非工作位置到工作位置之间移动时由于任何意外撞击而引起的损坏。
L.1.2.1.1 布置
L.1.2.1.1.1 对于曳引式仅载货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置在对重下面并应机械地止停运载装置。
L.1.2.1.1.2 对于强制式仅载货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置在运载装置上面并应机械地止停运载装置。
L.1.2.1.1.3 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由位于运载装置投影区域外的一个或多个液压缸外部装置组成,其合力应施加在液压缸的中心线上。
L.1.2.1.2 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具有符合 5.7.3.3.1、5.7.3.3.2和5.7.3.3.3规定的缓冲装置。
L.1.2.2 预触发停止系统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运载装置上行触及固定触发点时,该触发装置应触发机械止动钳动作。
L.1.2.2.1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以便在底坑、运载装置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操作。
L.1.2.2.2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止动钳应设置在运载装置上且作用于运载装置的导轨上;
b) 止动钳应由一个机械触发装置使其动作,该机械触发装置应采用机械联动装置实现触发动作;
c) 当运载装置在触发点以上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和机械联动装置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
如果由于运载装置的移动或援救工作的需要而使止动钳释放,则当运载装置再次向上运行至触发点以上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所需的安全空间;
d) 止动钳应被强制操作:
1) 当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作用;
2) 当使用钢丝绳时,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e) 考虑由于摩擦的影响,使止动钳动作的操作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值:
1) 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2) 300 N。
f) 当止动钳动作时,应有一个符合5.10.1.2 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其动作状态;
g) 止动钳动作后,其释放应通过称职人员进行;
h) 止动钳释放后应恢复至正常状态;
i) 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正确操作不应被异物、灰尘和腐蚀所影响;
j) 当速度在零速与相应于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动作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够制停运载装置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k) 在附录M给出的最不利条件下,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1gn;
l) 当止动钳动作时,无论空载或载有均匀分布的载荷,运载装置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m)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附录M的规定进行设计和验证。
L.1.2.3 净空间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运载装置被预触发停止系统(见附录M)制停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符合5.2.11.1.2 尺寸要求的运载装置顶最高区域[不包括下列b)所述的部件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运载装置投影区域内井道顶最低部件(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2+0.035v2 (m)。
b)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与:
1) 固定在运载装置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不包括L.1.2.3b)2)所述及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v2 (m);
2) 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v2 (m);
3) 护栏(如果有)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v2 (m)。
c) 运载装置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 m×0.60 m×0.80 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悬挂绳(或链)直接系住的仅载货电梯,只要每根悬挂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 m,则悬挂曳引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d) 在上述a)和b)中提到的0.035v2仅适用于使用可移动止停装置的曳引式仅载货电梯和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
注:对于液压仅载货电梯,需使用上行速度vm来代替v计算0.035 v2。
L.1.2.4 操作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按如下方法操作:
a) 自动操作,最迟在安全系统(见L.1.3)动作时自动操作;或
b) 手动操作。
L.1.2.4.1 电源故障情况下:
a)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自动触发装置应起作用,并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有效状态;
b) 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保持运载装置静止状态的机械安全装置(如符合GB 7588-2003的9.10)应起作用,并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有效状态。
L.1.2.4.2 对于曳引式仅载货电梯,在手动操作的情况下,符合L.1.2.4.1 b)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L.1.3)操作,以防止当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工作位置时引起的运载装置上行方向的任何移动。
L.1.2.5 电气监控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具有符合5.10.1.2 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控:
a) 完全伸出(工作)位置;和
b) 完全缩回(非工作)位置。
L.1.3 安全系统
L.1.3.1 符合5.10.1.2 的电气安全装置应触发一个使正常运行控制失效的安全系统动作。当通过钥匙打开进入运载装置顶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该电气安全装置应是一个双稳态开关,并且应与安全系统(见L.1.3.2)一起复位。
对于手动层门的仅载货电梯,一个符合5.10.1.2 非可接近的辅助开关应能在通往运载装置顶的门打开时防止运载装置的移动。
L.1.3.2 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安全系统的复位和仅载货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L.1.3.2.1 复位仅在下列情况下有效:
a) 仅载货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b) 底坑和运载装置顶的停止装置不在“停止”位置;
c) 任何通向底坑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的且被锁紧;
d) 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非工作位置[见L.1.2.5 b)]。
L.1.3.2.2 电源故障或其他电气干扰应不能使安全系统自动复位。
L.1.3.3 电气复位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确保不会出现误操作;
b) 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维护、检修和救援)可接近;
c) 由符合5.10.1.2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控,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仅载货电梯进行正常运行。
L.1.3.4 在检修运行状态下,在运载装置上行触及可移动止停装置缓冲部件前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5.10.1.2 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使运载装置停止。
该开关应仅允许运载装置下行。
运载装置在该停止位置时,在运载装置顶或井道外应能够安全地对所有安装在顶层空间的零部件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操作。
L.1.3.5 仅当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在非工作位置且安全系统未被触发时,仅载货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L.1.3.6 当安全系统被触发时,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在工作位置时,才能够进行检修操作。
L.1.4 视觉和(或)听觉信号
当用钥匙打开进入运载装置顶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应有听觉和(或)视觉信号提醒下列装置处于工作位置和非工作位置: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b) 触发装置。
如果行程的两端均采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系统保护,则无论在井道的顶部还是底部,均应能看到和(或)听到该信号。
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于工作位置,听觉信号可在60 s后关闭。
L.1.5 运载装置顶护栏
5.5.1.6.2 的要求也可通过下述方法满足:
当不能满足5.5.1.6.2 的要求时,在运载装置顶上应永久地设置易于操作的且安全的可伸缩护栏,见7.1.17。
- 上一节:附录L(规范性附录)顶层空间和底坑
- 下一节:L.2 减少的底坑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