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2.3 产品进场检查
2.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设备清单、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有关资料。
2.3.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的表面应无明显凹陷、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包装应完好。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2.3.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显示器、打印设备、数据终端等信息技术设备应为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产品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查验产品的认证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2.3.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卫星通信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产品许可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各种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等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系统或设备。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许可证、检测报告及随带技术文件。
2.3.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检查数量及方法:查验产品的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同一类产品按20%抽样检查。同一类产品数量少于5时,全数检查。
2.3.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和网络管理系统等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许可证及随带技术文件。
2.3.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应具有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应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检测。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检测报告、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2.3.8 设备及配件、材料、软件等产品进场时应按附录B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有关资料。
2.3.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的表面应无明显凹陷、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包装应完好。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2.3.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显示器、打印设备、数据终端等信息技术设备应为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产品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查验产品的认证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2.3.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卫星通信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产品许可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各种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等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系统或设备。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许可证、检测报告及随带技术文件。
2.3.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检查数量及方法:查验产品的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同一类产品按20%抽样检查。同一类产品数量少于5时,全数检查。
2.3.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和网络管理系统等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许可证及随带技术文件。
2.3.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应具有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应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检测。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检测报告、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2.3.8 设备及配件、材料、软件等产品进场时应按附录B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条文说明
2.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包含各种不同的通用设备、配件、软件运行平台及专业应用软件产品等,在施工前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本条规定了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进场时需要检查的技术文件。这些文件由供货商作为随机附件提供。
2.3.2 由于包装和运输等过程可能造成设备的损坏,所以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及配件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
2.3.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即计算机、服务器、显示器、打印设备、数据终端等)、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均为必须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即CCC认证)或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产品,所以只要提供合格证及进网许可证即视为符合要求,不再做重复检测。
2.3.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卫星通信设备是指进行话音、数据、图像通信的卫星通信固定站、便携站等产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等是指在现场指挥车(或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中应用的各种话音、数据、图像通信系统以及现场通信管理与控制、网络通信交换、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图像监控显示、移动终端等设备。这些系统或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3.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所以本条规定其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在进场质量检查时应查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标志。
2.3.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各类功能大部分是由软件来完成和体现的。为保证系统工程质量,本条规定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和网络管理系统等平台软件,可采用先进成熟的商业化软件产品,并应检查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不再做重复检测。
2.3.7 系统施工中,为保证用户应用信息系统、接口软件等专业应用软件的质量和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专业应用软件模块的检验和评测宜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出具检测报告,并应提供应用软件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由于这类专业应用软件模块还需要针对用户的具体需求和运行环境在安装调试中进行完善,所以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也可在进场后或调试后进行检测。
2.3.8 为了建立完善的系统技术档案,设备及配件、材料、软件产品进场质检验收时应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出具书面结论。产品进场质量检查时应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施工单位为主,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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