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4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8.4.1  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内部空气环境的温度、湿度、气流速度和空气质量均应满足人员生理要求和设备正常运转需要。

    2  当列车阻塞在隧道内时,应能对阻塞处进行有效的通风。

    3  当列车在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对事故发生处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

    4  当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

8.4.2  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应优先采用通风(含活塞通风)方式进行控制。

8.4.3  隧道内夏季的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列车车厢不设置空调时,不应高于33℃。

    2  当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不设置全封闭站台屏蔽门时,不应高于35℃。

    3  当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设置全封闭站台屏蔽门时,不应高于40℃。

8.4.4  隧道内冬季的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8.4.5  地下车站夏季站内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站采用通风方式时,站内的空气计算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且不应超过30℃。

    2  当车站采用空调时,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应比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低2~3℃,且不应超过30℃;站台的空气计算温度比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低1~2℃,相对湿度应在40%~65%之间。

8.4.6  地下车站冬季站内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12℃。

8.4.7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的负荷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最大通过能力确定。

8.4.8  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的设置和设备配置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和热源。

8.4.9  隧道和地下车站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8.4.10  当采用通风方式,系统为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当系统为闭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且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均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8.4.11  当采用空调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且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8.4.12  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内的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风方式时,夏季计算温度不应超过室外计算温度3℃,且不应超过35℃。

    2  当采用空调时,夏季计算温度应为29~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65%。

8.4.13  当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设置采暖时,站厅内的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2℃。

8.4.14  采暖地区的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管理用房应设采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8℃。

8.4.15  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设备用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设计温度按工艺要求确定。

8.4.16  地下车站和隧道应设置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

8.4.17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站台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设备及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50m2

8.4.18  地下车站公共区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按同时排除其中两个最大的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和扶梯口处具有能够有效阻止烟气向站厅蔓延的向下气流,且气流速度不应小于1.5m/s。

8.4.19  当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走道、地下长通道和出入口通道需设置机械排烟时,其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排烟区域的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根据最大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2m3/(m2·min)计算的排烟量配置。

8.4.20  隧道火灾排烟时的气流速度应高于计算的临界风速,最低气流速度不应小于2m/s,且不应高于11m/s。

8.4.21  列车阻塞在隧道时的送风量,应保证隧道断面的气流速度不小于2m/s,且不应高于11m/s,并应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空气温度不超过45℃。

8.4.22  隧道的排烟设备应保证在1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排烟设备应保证在2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地面及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0.5h。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

条文说明

8.4.1  城市轨道交通具有地上建筑、地下建筑、地下区间、隧道和地面及高架区间等多种建筑形式。应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对系统内部的空气环境进行控制,满足人员和设备运转对内部空气环境的温度、湿度、气流速度、气流组织和空气质量等的要求,并控制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自身的设备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在允许的标准之内。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部分在发生阻塞和火灾时,提供有效的通风、排烟存在较大的困难和特殊性,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因此,在此特别针对隧道等区域,强调系统阻塞和火灾等各种工况下的功能应得到有效的保证。

8.4.2  应用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可以排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部产生的大量余热、余湿,并且为乘客和工作人员提供所需的新鲜空气。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系统具有不花费能源的自然通风、活塞通风和消耗能源较少的机械通风等三种方式。从节省能源的角度考虑,应优先加以应用。当这三种方式不能有效实现排除余热、余湿和提供所需新鲜空气的功能,或者实现起来代价太大,经济上不合理时,可以采用空调方式。

8.4.9  城市轨道交通的隧道和地下车站只能通过出入口和活塞风亭口部与外界大气进行联系,相对比较闭塞,为保证其内部空气质量能够满足人员适宜的卫生要求,必须确保提供一定数量的外界新鲜空气,同时将内部的部分污浊空气排出去,实现内外部空气的适量交换,因此,要求进风一定要直接采自大气,排风直接排出地面。

8.4.16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隧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产生大量浓烟,并且很难自然排除,同时会迅速蔓延充斥周围空间,导致人员撤离困难,也给救援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具备有效的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8.4.17  为保证火灾事故工况下排烟的有效、快速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和设备及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而站厅和站台公共区是地下车站面积最大、人员最集中的场所,一定要提供有效可靠的排烟手段。从国内外现有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实际来看,站厅和站台的面积和规模很大,如果防烟分区面积较小,排烟系统的构成将极为复杂,系统运行有效性的保证也将存在很大困难,同时也考虑到需要为车站装修提供适宜的便利条件,因此,将有效的排烟功能、系统构成简化的要求与建筑装修的需求三者兼顾,规定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

    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内部电气设备很多,并有人员值守要求,因此,其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严格规定不应超过750m2

8.4.18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公共区的面积和规模很大,而且存在不断增大的趋势和需求,其防烟分区的划分也存在超过两个以上的情况,在保证有效排烟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小通风、排烟系统规模以及设备的规格和体量,减少占用的土建面积和空间,降低土建和设备造价,规定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按同时排除其中两个最大的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这种容量配置也完全可以保证其他防烟分区发生火灾时对排烟量的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