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评定标准 GB/T50362-202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7.6.1 室内污染物控制的评定应包括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室内装修材料、室内环境污染物含量4个分项,满分为16分。按照本标准附录G中表G.0.5的评定指标评分。
7.6.2 墙体材料(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墙体材料放射性污染,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含量。
    评定方法:审阅产品合格证和墙体材料污染物含量专项检测报告,审查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种类和污染物含量。
7.6.3 防水材料(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防水材料的环保性能。
    评定方法:审阅产品认证资料和防水材料环保性能进场检验报告。
7.6.4 室内装修材料(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室内各类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
    评定方法:审阅产品认证资料和装修材料污染物含量进场检验报告。
7.6.5 室内环境污染物含量(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室内氡、甲醛、苯、氨浓度,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
    评定方法:审阅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专项检测报告,必要时应复验。
 
条文说明
7.6.1 造成住宅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无机建筑材料和有机建筑材料两大类。本条主要从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室内装修材料和室内环境污染物含量4个分项来评定室内污染物控制情况。
7.6.2 放射线危害人体健康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从外部照射人体,称为外照射;另一种是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后从人体内部照射人体,称为内照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分别用外照射指数Iγ和内照射指数IRa限值来控制建筑材料产品中核素的放射性污染,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Ra、CTh和CK——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Ra226、Th232和K40的放射性比活度。
    按照《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的规定:对于建筑主体材料(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需同时满足Iγ≤1.0和IRa≤1.0;对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需同时满足Iγ≤1.3和IRa≤1.0。评定时应审阅墙体材料放射性专项检测报告。
    此外,规定对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含量进行评定,评定的依据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和《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2001,二者控制指标是一致的,均为不大于0.10%。
7.6.4 本条规定的评定子项是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包    括人造板及其制品、溶剂型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壁纸、室内用花岗石及其他石材等6类材料。评定时要求审阅产品的合格证和专项检测报告,材料供应商应向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害物质含量专项检测报告,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有责任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装修材料。涉及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主要有10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二者的要求大部分是一致的。现将各类材料涉及的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说明如下:
    1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应有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的要求。
    2 木器涂料的专项检测报告应符合《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的要求,其中游离苯、甲苯十二甲苯十乙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甲醇、卤代烃、可溶性重金属等是各类溶剂型木器涂料都要检测的项目,如果属于聚氨酯类涂料,还应检测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
    3 水性内墙涂料的专项检测报告应符合《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要求,检测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系物总和含量、甲醛含量、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4 胶粘剂的专项检测报告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的要求,其中一般要检测游离甲醛、苯、甲苯十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等四项指标。如果属于聚氨酯类涂料,还应检测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
    5 壁纸的专项检测报告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的要求,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氯乙烯单体、甲醛等3项。
    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对于装修材料(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根据Iy和IR限值分成A、B、C三类,其限量与主体材料相比有所放宽:
    A类:Iγ≤1.3和IRa≤1.0,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Iγ≤1.9和IRa≤1.3,不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的内饰面,可用于II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内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的外饰面。
    C类:满足Iγ≤2.8但不满足A、B类要求的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因此,室内用花岗石等石材的专项检测报告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中A类的要求;室外用花岗石等石材应符合A类或B类的要求。
    除以上常用材料外,住宅装修中所采用的木地板、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化纤地毯、水性处理剂、溶剂等也有可能引入甲醛、氯乙烯单体、苯系物等有害物质。虽然此类材料未列入评定范围,如果用量较大也有可能导致本标准第7.6.4条规定的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引起设计、施工单位的重视。
7.6.5 本条规定的评定子项是室内环境污染物含量,包括室内氡浓度、游离甲醛浓度、苯浓度、氨浓度、TVOC浓度等。这些污染物的浓度限量是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作出规定的,见表7。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评定时要求审阅空气质量专项检测报告,当室内环境污染物五项指标的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方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住宅不允许投入使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